关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及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09-07-02 18:21:23


 

    根据《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下列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的;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3、因环境污染引起侵权的;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5、因饲养动物,因缺陷产品,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6、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的。

    三、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责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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