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箱水果存放于保险库中,不料竟意外腐烂,造成损失谁来承担?是仓储合同,还是租赁协议?各执一词,纠纷难断,诉诸法律,自有分明。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在法庭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就损失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2010年9月1日至10日,王某在赵某开办的农业冷鲜库里存放白梨3468箱,红梨1532箱,共计5000箱,存放一段时间后,王某在2010年9月12日至2011年3月15日之间陆续提出白梨2749箱、红梨686箱。同时,在保管期间,赵某代王某卖出白梨23箱,红梨58箱,卖梨得款3900元用以折抵保管费。2011年3月3日,王某同河南省南阳市汉都公证处工作人员一起到赵某冷藏库提出十四箱红梨、四箱白梨,打开查看并现场公证,其中十四箱红梨已全部腐烂变质,两箱白梨腐烂,两箱白梨已脱水、皱皮。剩余存放在赵某冷鲜库里的红梨、白梨也已腐烂变质。为了水果腐烂的损失谁应当负责的问题,王某与赵某争执不下,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支付因保管水果不善造成的损失100922元。受理该案的卧龙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并核定损失数额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赵某赔偿王某因水果腐坏而导致的损失52120元。赵某却认为,自己是将冷库租赁给王某,并没有保管的职责,因而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院。
南阳中院民三庭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认真阅卷,并详细向当事人询问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后,初步认为,王某把一定数量的水果存放入赵某的冷藏保鲜库,并按每箱价格支付费用,符合仓储合同的特征,该案应认定是仓储合同,所以对于在仓储保管期间水果腐坏造成的损失,赵某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使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承办法官下大力气对案件进行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多次释法明理,深入讲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从情理入手,引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赵某与王某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上诉人赵某赔偿被上诉人王某损失35000元,并相互约定今后不再就此事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