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警车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7-02 18:03:50


 

   为切实加强我院的警车管理,规范警车、警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管理制度,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依据宛政法[20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警车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院机关各部门、各人民法庭都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院对警车实行定编、定位管理。有计划的审报、审批。完善办理各种牌证、证件,严禁下列行为:

   1、擅自购、卖警车;

   2、违反规定办理警车入户手续;

   3、为非警务用车配备安装警灯、警报器;

   4、转借、挪用、套制、伪造、涂改警车牌证;

    5、转卖警车;

   6、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

   7、私自使用警车;

   8、其他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坚决杜绝“警车乱用、警车乱借、警车乱停、警牌乱挂、警灯乱闪、警报乱鸣”的现象发生。

  第四条 严禁利用警车办私事。

  第五条 警车驾驶人员除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外,应当认真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非紧急公务时闯红灯、单行线、禁行线和强制超车、逆行、乱停乱放;

   2、严禁不按规定携带警车牌证、驾驶证、《警用车辆准驾证》、《警车使用证》、《警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许可证》、《警车审验合格证》;

   3、严禁非紧急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4、严禁酒后驾车;

   5、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

   6、严禁随意动用警车为非警务对象开道迎送;

   7、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钓鱼、扫墓、旅游、婚丧嫁娶等活动;

  8、严禁将警车转借他人使用;

   9、严禁使用警车从事其他非警务活动。

  第六条 警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院机关各部门警车,夜晚8点前一律开回院机关,按照规定的停车位置,车头向外整齐停放,执行公务不能按时回院机关的警车,应报请主管领导及值班领导。

   2、人民法庭的警车回县城,夜晚一律在院机关内停放,不允许在外停放。

  3、节假日、双休日全院警车一律不得外出,车钥匙交机关服务中心保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机关服务中心方可发给车钥匙,并监控车辆回归时间,车辆回院后钥匙交回机关服务中心保管。 各人民法庭车辆在春节假日、五一节假日、国庆节假日按本规定执行。

   4、因公出差未归或因特殊情况未归的警车,由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当日机关值班领导汇报,并向当日机关值班人员通报情况。

   第七条 全院所属各部门、人民法庭所使用和监管的警车违反本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1、违反本规定的,按本院《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办法 》给予处罚外,并对驾驶员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

     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主管机关事务的领导和机关服务中心,瞒报的对部门及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分;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驾驶员处以100—300元罚款,并责令赔偿相应损失,属聘用的临时人员予以辞退。

    3、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将按照党政纪严肃处理,同时根据责任分解情况,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全院警车驾驶员要持有《警用车辆准驾证》,无警车准驾证和因损坏、丢失需要补办的,由驾驶员所在部门报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同时对使用情况每年审验一次。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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