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庭后院的邻居,祖祖辈辈的交情,只是因为一个下水道发生点口角便交上了手,侯女与侯南便上演了这样一出闹剧,更是造成了两人受伤的局面,侯女左眼、头面部、左手、腹部均有外伤,构成了轻微伤,一怒之下,将侯南诉至法院。
11月26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受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判处侯南三日内赔偿侯女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侯女负担4元,被告侯南负担46元。
2012年2月26日,在原告家,被告侯南与原告侯女因被告改造自家下水道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在厮打中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也有伤情,造成原告左眼钝挫伤、头面部外伤、左手外伤、腹部外伤。因原告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给予被告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延津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殴打原告造成轻微伤,对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主张的原告对造成自己的伤害也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各自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延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