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怀疑自己所乘坐的大货车在下坡时刹车失灵,慌忙打开车门跳车,却被货车挂车碰撞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26日,获嘉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男子的父母、妻子及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共获得各项赔偿225397.94元。
2012年5月6日7时20分许,河南省获嘉县的赵希祥驾驶豫G27691、豫GA877挂重型半牵引车沿307国道有西向东行驶至687K+K400M时,由于连续下坡,车辆制动性能降低,同车的李某误认为车辆失控打开车门跳出,被该车挂车碰撞挤压,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山西省汾阳医院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李某在医院抢救期间支付医疗费1888.7元。事故经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驾驶员和李某在该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后,李某的父母、妻子向车主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25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豫G27691、豫GA877挂重型半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新乡市金马运业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吴昭有,赵希祥系被雇佣的司机,该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分担责任。本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李某负同等责任,应按照交通事故确认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赵希祥系被雇佣的司机,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即50%的责任依法应由雇佣方即车主吴昭有承担。因该车系分期付款挂靠车辆,新乡市金马运业有限公司只是在车款付清前暂时保留该车的所有权,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和收益者均系吴昭有,因此新乡市金马运业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13913.65元,其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于该事故的发生,对李某的亲属造成较大伤害,被告应支付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其中,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制保险部分7031.35元,应由原告负担负5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40%,车主吴昭有承担10%。综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在车辆投保的合同范围内赔偿原告224694.84元;车主吴昭有应当赔偿原告703.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