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里糊涂签了名 还款责任逃不掉

发布时间:2012-11-28 10:13:18


    2012年11月26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许某偿还某信用社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

    2009年8月13日,许某由王某保证担保向某信用社借款5.5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8月13日至2010年8月13日,贷款月利率为9.2925‰,逾期日利率为万分之4.64625。借款到期后,许某本息未还。这些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但被告在庭审中口头辩称,他当时去信用社,只是在工作人员的指示下签了几个字,钱不是他用的,不认可借款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该案中,被告许某借款事实存在,其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逾期未还,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辩称理由,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法院并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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