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整顿干警工作作风,倡导廉洁勤政的良好风气,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禁酒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办理案件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严禁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所托的亲友饮酒;
四、严禁携带枪支、警械、案卷、机要文件饮酒;
五、严禁驾驶车辆的人员饮酒;
六、严禁任何时候着法官服、警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七、严禁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酗酒。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按岗位综合目标考评办法和干警百分位次考评办法扣分,取消责任人和所在庭室及其负责人年终评先晋优资格,对责任人作待岗处理,主管领导向院党组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