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审判纪律,规范庭审行为,树立法官的良好职业形象,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开庭前,认真阅卷,吃透案情,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二、合议庭成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庭审的,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开庭时间确定后,必须准时开庭;
四、禁止在办公室内开庭;
五、审判人员及值庭法警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 ,仪表端庄;
六、必须关闭全部通讯工具;
七、庭审中禁止随意离开座位走动;
八、审判庭内禁止抽烟、喝水、随地吐痰;
九、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必须按规定使用法槌;
十、审判人员必须用语规范、文明;
十一、禁止审判人员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情;
十二、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有任何倾向性的表示或暗示。
本规范纳入岗位综合目标考评办法监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