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骨灰盒又敲诈 错上加错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10-30 08:37:51


    为敲诈某陵园,先盗窃两个骨灰盒,计谋未得逞反获刑。10月26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敲诈勒索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2月份,王甲、王乙(均已判决)商量以偷骨灰盒的方式敲诈陵园,之后二人联系到被告人王某,三人预谋并踩点后,于2011年2月24日晚窜至某陵园盗窃两个骨灰盒,以此为要挟向该陵园索要两万元现金以赎回骨灰盒,后因该陵园报案而未得逞。2012年1月4日,王某投案自首。

      孟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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