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司机启动车致其受伤 诉请赔偿证据不足终败诉

发布时间:2012-10-30 08:37:21


    苏某在货车下面修车时货车突然启动,造成其左手三根手指不同程度受伤。苏某认为是其雇佣的当时正在货车内睡觉的司机孙某私自启动货车致其受伤而向孙某索赔时,孙某坚称当时他正在熟睡,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而拒绝赔偿。苏某便将孙某告上法庭。10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认为原告苏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损伤系被告孙某将车启动所造成,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3月份,苏某购买了一辆大货车,并雇佣孙某做司机。2011年12月16日21时许,苏某驾车准备外出拉货时发现货车出现故障,便让孙某与其一块到刘某所开办的某汽车修理部检修汽车。22时许,孙某躺在货车内睡觉、苏某在货车下面检修时,货车突然启动,苏某左手手指被发动机皮带轮夹住,造成左手中、环、小指不同程度受伤。苏某被送往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近1万元。后经鉴定,苏某所受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苏某治愈出院后,以孙某明知他在货车下面修车,不问明情况便私自启动货车,致其受伤为由向孙某索要赔偿时,孙某坚称当时他正在熟睡,根本不知道苏某因货车启动而受到伤害的情况,并拒绝赔偿。苏某一气之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6万余元。

庭审中,某汽车修理部老板刘某及原告苏某的弟弟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在车下面修车时,被告将车启动,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诉纯属虚构;两位证人所述不属实,且均与原告苏某存在利害关系,两人证言的内容不可信;原告受伤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被告将车启动造成原告左手指受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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