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和李艾琪是大学同学,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李艾琪家境较好,恋爱期间林王华以创业为由向李艾琪借款5万元,并出具有借条,写明借对方5万元。之后两人因性格不和分手。分手后,李艾琪多次向王华索要借款,但王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李艾琪拿着借条将王华起诉至法院。法庭上,王华称双方恋爱期间,自己在李艾琪身上花费了不少钱,所以不同意还款。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遂依法判决王华还李艾琪5万元借款。
法官点评:恋爱期间恋人之间相互借款的事情很常见,但从法律上讲,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常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区别。《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李艾琪提供了王华出具的借条以证明其借款的事实,王华也没有否认。因此,李艾琪要求王华还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外,还需要正确划分恋人之间的一般正常花销与合法借贷之间的区别,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抵销关系。本案中,王华认为其在恋爱期间亦为女方花费可抵销借款的想法,实属认识误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