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未同居 解除应返礼

发布时间:2012-10-10 15:09:14


    10月9日,宝丰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原告李某和被告崔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崔某与李某离婚,李某一次性返还崔某彩礼30000元。

    李某和崔某2012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二人按照农村风俗订婚,李某陆续收受崔某订婚礼金共计35000余元。2012年8月2日,二人在宝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定于2012年8月13日(农历六月二十六日)举办婚礼。举办婚礼前夕,李某和崔某因小事发生争执,互不相让,致使婚礼没有如期举行。之后,二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致使感情破裂。李某要求和崔某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崔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礼金35000元,李某不同意返还,二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到宝丰法院起诉与崔某离婚。

    该案宝丰法院受理后,由民事审判一庭审理。崔某收到起诉书后,立即提交答辩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35000元。案件承办人首先本着调解李某和崔某和好的思路做思想工作,但李某和崔某均表示和好无望,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且认可虽领证结婚但一直未共同生活,争议焦点问题是李某收受的彩礼应否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照此规定,法院对李某和崔某讲法理,明道理,多次组织二人进行调解。最终,李某和崔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崔某同意和李某离婚,李某一次性返还崔某彩礼款30000元,案件圆满审结。

    风俗习惯虽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但作为婚姻习俗组成部分的彩礼,却受我国婚姻法律的规范制约,符合彩礼返还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期望人们在处理婚姻婚约问题时,能全面理解领会相关婚姻法律的规定,妥善处理纠纷,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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