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上午8时三十分,双节长假后上班第一天。宝丰法院四号审判庭内,民事审判一庭对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闭庭后,王某对着丈夫李某就叫嚷:“这下美了吧,恁大的事都不跟我商量?我还是不是你媳妇,我看咱俩的日子也过到头了!”说完,王某留下一脸沮丧的李某先行离开法院。
王某和李某2006年结婚,婚后于2008年购买商品房一套,办理房产证时所有权人名字是李某,房屋购买后一直空着也没居住。2010年1月,李某和朋友们一起做生意需用钱,怕妻子王某知道不同意,未跟王某商量就将房屋卖给了赵某,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支付房款后,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此后,李某一直未将此事告知王某。2012年7月,看着房子升值不少,王某就和李某商量将房子出售,李某支支吾吾,在王某追问下,李某才说房子早已出售。王某以李某卖房子自己不同意为由,找赵某要房子,赵某拿着房产证书说:“这是我的房子,凭啥给你?”李某也后悔当时低价卖房,现在房价都翻番了,有意追回房屋。和王某合计后,由王某作原告,以李某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和赵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返还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赵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赵某支付了约定的房屋价款,且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赵某是房屋善意受让第三人,其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李某和赵某之间合同无效、追回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为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对共同房产办理产权登记时,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可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