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办案 足不出户调解

发布时间:2012-09-21 09:21:09


    9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伤害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尝试利用互联网快速、便捷的优势,通过电子邮件引导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调解,成功化解纠纷,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今年8月,原告黄某因交通事故将被告何某与郑州某保险公司诉至宛城区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其损失16000余元,郑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宛城区法院白河法庭承办该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诉求数额不大,决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承办法官张治菊及时向二被告邮寄送达了诉讼法律文书。考虑到保险公司远在郑州,张治菊法官在开庭传票的空白处留下了办公电话和邮箱地址。收到法律文书后,郑州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张法官打电话,表示因路途较远,案件标的额又小,为此专程跑趟长途成本太高。张治菊遂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交换证据,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同。于是张治菊将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电子版发送至郑州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在保险公司审核后,张治菊又几次通过电邮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并促使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张治菊将调解协议发至郑州保险公司邮箱,保险公司签字盖章后连同委托手续、法人证明等一并邮寄回白河法庭,原告与被告何某也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指印。至此,该案通过电子邮件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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