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咬伤人赔偿责任担几何?

发布时间:2012-09-21 09:19:02


【基本案情】

    6月20日晚,刘某带着心爱的京巴狗外出散步,途经广场,遇到正在玩耍的5岁幼童苗苗。苗苗心生喜爱,上前抚摸小狗,却被咬伤,住院一月有余,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苗苗家人一张诉纸将刘某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引发此案件的关键所在是,苗苗走上前抚摸小狗,引起小狗恐慌,才导致被咬伤的后果。另苗苗是5岁幼童,不具民事行为能力,她的家人没尽到看好自己孩子的义务。故苗苗的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刘某外出遛狗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配狗链和带口罩,这才是此案的重点,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维护权益:

    从案件整体考虑,更倾向于第二种处理意见。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中刘某未对饲养动物尽到看护、约束和管理义务,应负主要责任。而做为受害方苗苗的家人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没看好自己的孩子,也有一定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苗苗的家人赔偿责任以7:3划分为宜。经调解,刘某当庭赔偿苗苗各项费用合计3600元。

    【法官说法】

    当今,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狗的家庭越来越多。无论在乡村或闹市,养宠物狗已成为许多人生活的一部分。聪明乖巧的狗宝贝给我们带来了无限乐趣,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它的危险性。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您及时给狗宝贝注射疫苗,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狗的患病几率,同时也可免除狂犬病等恶性疾病的发生;再者若要带狗外出,一定要对狗宝贝采取安全措施,如狗链和口罩,一则可以避免狗袭击伤人或损害公物,二则也可以防止狗乱跑丢失或被车辆撞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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