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宿酒店汽车被盗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发布时间:2012-09-07 10:24:25


    住客车辆丢失,酒店应否承担责任?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又能否就已赔付的车辆被盗损失金额予以追偿?2012年9月6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通过真实案例回答了上述两个问题。

    2009年12月1日,到唐河县城办事的贾先生住宿在唐河某快捷酒店,当晚,将自己开来的一辆蓝鸟尼桑轿车停放在该酒店停车场。次日清晨贾先生准备离去,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自己的汽车不翼而飞,贾先生立即同酒店交涉并报警。然而,小偷手段高明,现场并未留下蛛丝马迹,这起盗窃案件一时难以侦破。

   汽车在酒店丢失,这损失谁来承担?在这个问题上贾先生和酒店方发生了分歧。由于该车在安诚财保南阳支公司投保,车辆被盗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贾先生到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诚财保南阳支公司按约定予以理赔。经法院调解,安诚财保南阳支公司赔付贾先生损失96000元,同时,贾先生与安诚财保南阳支公司达成协议,将其所丢失的尼桑轿车所有权转让给安诚财保南阳支公司。

    安诚财保南阳支公司赔付后,为了追回自己损失,一纸诉状将唐河某快捷酒店告上法庭。该快捷酒店应诉时称,自己与安诚财保南阳支公司之间不存在服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唐河县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贾先生在唐河某快捷酒店停车住宿,其与酒店之间就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当为其提供住宿服务及附随的车辆保管义务。由于安诚财保南阳支公司已经对丢车损失进行理赔,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安诚财保南阳支公司对此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权利就已赔付的损失向酒店方追偿。据此,判令被告唐河某快捷酒店依法赔偿原告安诚财保南阳支公司 9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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