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欠钱:用妹妹轿车“抵债” 法院判决:于法无据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2-08-31 14:53:30


    8月30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齐建业将车号为川AQZ753的奇瑞轿车一辆返还给二原告谭佐兵、齐月英。

    谭佐兵、齐月英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原告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QZ753的奇瑞汽车一辆并于2006年7月4日将车辆登记在了谭佐兵名下。2011年5月份因齐月英的父母有病,二原告开车回新野齐月英老家看望齐月英的父母,齐月英同村邻居齐建业以借车使用为由,将车开走后拒不返还,引起本案诉讼。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被告未经二原告的许可而将原告所有的车辆长期占有、使用,已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二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二原告所有的车号为川AQZ753的奇瑞汽车一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齐月英之哥齐红升通过自己向蔡华群借款5万多元,车辆是原告之哥齐红升将车交给蔡华群,蔡华群交由被告使用的理由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且二原告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义务人,故被告占有二原告的车辆于法无据。新野县法院遂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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