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树立人民法院为人民的良好形象,加强全市法院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违反<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规定处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经中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就地免职,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的,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离岗培训半年,离岗培训期间停发津贴、补贴;两次以上违反(含两次)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党政纪至开除公职处分;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或接受当事人及委托人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凡因饮酒滋事、影响工作、被媒体曝光,给法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公职处分,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院长分别在全院大会和党组会议上做书面检查。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公款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参与人员退赔消费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拉票贿选的,一律取消参选资格,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和支持封建迷信活动、组织或参与小团体活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参与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造成恶劣影响的,开除公职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工作推诿拖延、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违反<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规定处理办法(暂行)》,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离岗培训半年,离岗培训期间停发津贴、补贴;两次以上违反(含两次)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按时上下班、无故不按时到庭开庭或着装不规范及其他违反庭审规定、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对本人通报批评、由分管院长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
第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私自动用公车从事非公务活动或转借他人、警车停放洗浴中心、景区、娱乐等高消费场所,责任司机为聘任人员的,扣发当月工资;为在编司机的,给予警告处分。凡违反上述情形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被媒体曝光给法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辞退或开除公职,并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十条 法院工作人员借婚丧嫁娶敛财、侵占国家、集体利益或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所有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领导,纪检组、监察室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本细则贯彻落实。凡漏报、拖报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违反“十禁止”对法院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