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有一年轻农民工,酒后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对老板娘进行强奸,在其强奸行为被人发现后,为逃离现场,又使用胁迫方法绑架老板娘两岁的儿子为人质,3月16日,被告人王申被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18岁的被告人王申是方城县古庄店乡某村农民,上到初中时辍学,后外出打工。 被告人王申原在方城县券桥乡一门窗店打工。2008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王申与老板张生陪同客人喝酒后回到其门窗店住处,当时15时许,张生去方城进货离开住处后,其二岁儿子张虎在其住室睡醒哭闹,张生之妻刘丽上二楼哄其儿子,被告人王申趁机尾随跟进其房间并将房门反锁,并威胁刘丽要把其儿子弄死,后强行将刘丽按倒在床上奸淫。正在奸淫时被刘丽的父亲刘山发现,被告人王申为逃离现场挟持张虎做人质,先向刘丽索要现金50元,刘丽给了被告人100元,被告人王申下楼后又挟持张虎逼迫刘丽骑电动车送其离开现场,后在方唐公路关帝庙段被刘山等人追上拦截将张虎解救。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申酒后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其强奸行为被发现后,为逃离现场,又使用胁迫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又构成绑架罪,对被告人王申所犯的两罪依法应实行并罚。被告人王申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庭审查明的被告人王申成长的轨迹,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观上与其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有关,客观上与其家庭教育欠缺等因素也有一定关系。被告人应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