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青年农民刘阳,以暴力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而且还被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今年27岁的被告人刘阳是方城县独树镇某村农民。2008年12月25日上午,方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独树镇某村刘华家依法对张丽执行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在将张丽带走时,刘阳上前阻拦,并打执行公务人员,将法院工作人员王政鼻子打伤。经南阳裕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政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十级伤残。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亲属一次性赔偿王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500元。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