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摆阔盗走老板轿车   触刑律判四年罚一万

  发布时间:2009-06-30 10:58:24


 

  南阳市有一农民工,为了到朋友那里显摆一下自己有钱了,便私自将老板让其停放的车开到外地,说是其本人买的二手车,并在外地一酒店应聘打工,后被公安机关连人带车抓获,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今年23岁的被告人王强是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某村农民,2003年10月23日因盗窃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12月3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方城县城关镇一“KTV”店老板张兴让店内员工赵方、王强等四人把自己的轿车停放在方城县城关镇某宾馆门口,四人将车开到老板指定的宾馆,赵方将车停好后,把车钥匙交给被告人王强,让王强回去后把车钥匙交给老板张兴,王强得知张兴已睡觉后,并未将车钥匙及时交给张兴,而于凌晨三、四点钟,又偷偷潜回到停车的宾馆,将张兴的车盗走。该车价值41230元。2008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三门峡灵宝市将王强连人带车抓获。车已退还失主。     

  方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强在与同店员工赵方一起将汽车停放后,赵方委托王强将车钥匙带给车主张兴,被告人中间私自将车开走,后又给张兴发短信言称短时间内将车开回,而实际是秘密将车开到三门峡的灵宝,在灵宝应聘打工,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价值412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车辆被追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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