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法院:配偶赠与第三者财物 法院调解当庭返还

发布时间:2025-08-15 11:22:07


    “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电视剧的情节在现实生活中真实上演了。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赵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第三者”当庭返还11万余元。

    王某(女)与刘某(男)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建立夫妻关系。然而在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与谢某相识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近年间,刘某瞒着妻子王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谢某转账共计11万余元。王某知晓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谢某返还刘某所赠的全部财物。

    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马跃富对案件没有“一判了之”,多次庭前、庭后组织双方调解,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反复向被告谢某做释法明理工作,阐明刘某婚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谢某,既侵犯配偶财产权,更是与公序良俗及婚姻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因此刘某赠与行为无效,谢某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并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谢某同意返还受赠财产11万余元,王某表示接受,双方当场签署协议并当庭全部履行。

    法官提醒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仅破坏夫妻间财产共同支配的平衡,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稳定,更直接侵害无过错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对婚外的受益方而言,其虽取得财产利益,但却是基于婚外情等不道德的交往行为,且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失,主观难言善意,故除权利人追认等特殊情形外,法律不支持婚外受益者继续保有此类不当利益。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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