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调解是一种争议解决方法,其目的是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避免进一步争执和诉讼。为了使调解可以更快、更简易地解决争议,确保维护双方的关系,结合我院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成功率奖励激励。设置成功率奖励激励机制,给予调解员和参与者一定的奖励,根据排名奖励分为奖金、礼品、证书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费用减免激励。调解的另一个优势是成本较低,对于一些特定的群体(比如低收入人群),适当减免一部分费用,吸引更多参与者并提高调解效率。
第四条 案件分配激励。根据各调解员擅长调解的案件类型及自身条件分配案件,在调解员内部形成正向的激励机制,督促各调解员不断提升业务技能以分得更多的案件。
特邀调解员的主要职责为:
1.开展相关调解组织的委派协助调解工作;
2.开展法院委托的案件调解工作;
3.协助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
4.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
5.参与民事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
6.参与办理调解衔接工作的其他事宜;
7.受法院委托进行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服务。
调解员的履职要求为:
1.遵守审判纪律和法院的其他规章制度,不泄露审判秘密;
2.服从工作安排,接受业务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3.积级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当事人服务,做好工作上的沟通工作。
第五条 特邀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由政治处组织,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落实省市关于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标准,即县、乡镇(办)专职人民调解员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人每月补贴按不低于同村(居)村民委员会委员补贴标准执行,由乡镇(办)财政予以保障。落实省市关于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的规定,凡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简单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每件补贴不少于30元,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不高于100元;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每件补贴不高于200元;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不低于200元。按照省市规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由县乡镇(办)财政分级保障。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兼职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按专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发放)。
第七条 社会声誉激励。建立良好的声誉,通过公开公正的调解程序、高效的调解服务,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并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将成功案例推广到更广泛的受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