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7 15:38:37


    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方城县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设立投诉、举报办公室,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条例》所规定所有监察对象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设立投诉、举报接待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接待。要采取各种措施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投诉、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 对于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必须受理。对下列举报,根据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告知举报人向于案件有关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投诉、举报办公室接待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投诉、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投诉、举报办公室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人民法院投诉、举报办公室对举报信函、电子邮件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

    第七条 投诉、举报办公室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属于我院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办公室应当将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办公室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被投诉、被举报的单位、被投诉人、被举报人;

    (三)接受投诉人投诉、举报人举报或者向投诉人、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投诉人、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投诉人、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各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举报人和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侵害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亲属;侵害与投诉人、举报人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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