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关于构建“一体化”联动执行的涉企商事案件执行工作团队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3-21 15:06:21


关于构建“一体化”联动执行的涉企商事案件执行工作团队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优化法治环境步伐,通过内部探索涉企案件办案机制和执行模式,外部强化服务质量,打好多元解纷、纾困解难、基层治理三套“组合拳”,探索出一条立足方城县域实际、符合法院工作规律的县域社会治理新路径,以更优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4年221

一、制度目标

落实最高院、省高院关于执行团队专业化建设要求,组建专业化涉企商事案件执行工作团队,持续提升涉企执行案件团队“专精专研”能力,构建涉企执行新模式,健全审执协调机制,构建服务企业保障机制,推动涉企执行案件提质增效。

二、团队职能

1、牵头承办重大、复杂、疑难、群体性涉企执行案件及简易类执行案件;

2、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探索完善买卖合同、金融借款、承揽等涉企执行案件办理新模式;

3、加强执行与立案、审判之间和执行实施与财产保全的衔接配合,畅通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渠道,提升办案质效水平;

4、向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定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

5、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会同审判法官走入园区、企业开展普法宣传、以案说法等活动,推进涉企纠纷诉源治理;

6、找准执行工作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定位,深入开展专项调研,用好司法建议等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撑。

三、团队构成

实施以员额法官为主导的“法官+执行员+法警”涉企团队办案模式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办案模式,团队内分精执小组和快执小组,法官主导案情研判、统筹指挥,执行员、法警负责集中执行、查找处置财产,事务性及辅助性工作则由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化处理,从而提高涉企案件执行质效。

四、具体实施措施

(一)准确区分案件类别

根据下列标准将案件分为两类:快执案件(简案)和精执案件(繁案)

1.下列案件可以确定为快执案件(简案)

1)已经保全到位的银行存款、上市公司股票、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案件;

2)经查控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且不用变现的案件;

3)财产保全案件;

4)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在短期内办结的案件;

5)可快速执行的罚金、罚没财产类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

6)其他可以快速执行的案件,如协助办理车辆、房产过户类案件。

2.下列案件可以确定为精执案件(繁案)

1)经过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及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可直接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4)非法集资类案件及涉申请执行人众多的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

5)涉黑涉恶类案件;

6)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腾退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

7)上级法院、人大监督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8)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9)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10)其他不宜适用快执程序的案件。

(二)缩短案件办理期限

原则上快执案件(简案)24个工作日内结案,精执案件(繁案)3个月内结案(法定期限6个月)。

1.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法定期限7日)。

2.案件分配

立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分配承办人(法定期限3日)。

下列关联案件指定由同一执行团队集中办理:

(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一的案件;

(2)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相同的案件;

(3)多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

(4)其他关联案件。

3.案件信息反馈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法定期限3日)。

4.执行通知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如下文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期限10日)。

5.网络查控

1)提交查控:承办人收到案件2个工作日内提交(法定期限30日)。

2)冻结存款、股票等:线上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封、冻结;线上不能查封、冻结的,本市范围内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下查封、冻结,本市范围外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线上委托查封、冻结,或者5个工作日内线下查封、冻结(无法定期限)。

3)划拨存款:冻结后15日内划拨,案款到账后由登记审查小组登记造册(查控系统设定最短期限15日)。

4)文书送达:采取执行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无法定期限)。

5)案款发放: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并报登记审查小组登记造册(法定期限30日)。

6.司法拍卖

精执案件(繁案) 资产处置:

1)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处置资产权属状况、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情况及瑕疵等情况的调查(无法定期限);

2)调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拍卖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无法定期限);

3)拍卖裁定生效后,立即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拍卖资产的议价、询价工作(无法定期限);

4)需要委托评估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整理并移送立案庭(无法定期限);

5)立案庭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并敦促评估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立案庭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0.5个工作日内移送实施组(无法定期限);

6)承办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法律文书的制作并挂网拍卖。一拍流拍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挂网二拍(法定期限30日)。二拍流拍的,3个工作日内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挂网变卖(法定期限15日)。

7.案件流转

精执案件(繁案)和速执保全小组不能执结的案件,在立案后24个工作日内流转给执行实施组(无法定期限)。

8.信用惩戒

1)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立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2)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及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9.案件办结

1)快执案件(简案)由速执保全小组在立案后24个工作日内执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归档无法定期限);

2)精执案件(繁案)由实施组在立案后3个月内执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归档无法定期限)。

五、“一体化”联动执行工作模式

涉企商事案件执行工作团队应以“一体化”联动执行为工作模式,强化与本院各部门合作,强化立审执协调联动和外部各协执单位、社会各界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一体推进涉企商事执行工作。

(一)立案部门

1.加强地址确认。诉讼立案部门应向诉讼当事人各方送达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本人真实的送达 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为审判、 执行文书的送达地址;律师、法律服务者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诉讼代理人应向法院提供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住址和联系方式,不得以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诉讼代理人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而拒绝提供当事人的真实住址和联系方式。

2.告知财产保全。立案部门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保全告知书》,同时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性及风险情况,告知引导债权人积极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主动靠前识别。立案部门在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有涉众型案件,且既有诉讼案件又有执行案件的情况时,要主动与审判部门、执行部门对接,尤其是涉劳动争议等民生类案件,要提醒执行部门预先留出案款分配份额。

(二)民事审判部门

4.送达地址再确认。承办法官在开庭过程中应当将查明当事 人真实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作为法庭调查内容,固定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将该地址作为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住址,并用括号注明系确认地址。

5.引导财产保全。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保全告知书》,同时释明财产保全申请的材料、程序及风险,并将当事人签字的诉讼保全告知书整理入卷。

6.树立审执一体化理念,关注当事人履约能力,确保裁判文书具有可执行性,尽量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裁判文书生效后,案件承办人应通知诉讼费用负担方及时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仍不缴纳的,才能移送执行部门执行;案件调解时,应全面细致评估被告履行诚意和能力,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和金额,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可能性;家事、租赁、物业合同等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应当力促债务人当庭履行。


7.审理期间告知违约风险。审理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当面释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应责令承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签署《自动履行承诺书》并附卷。

8.采取刚柔并济的调解方法,多措并举提高调解书自动履行率。调解中,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当庭履行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设立违约限制条款,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分期履行的调解案件,引导当事人约定加速履行条款,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对全部债务一并申请执行,防止衍生为多个执行案件。

(2)恢复原来诉讼请求数额。将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作为债权人实体让步的条件,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权人可按未放弃前债权的全额申请执行。

(3)请求支付违约金。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务人除履行债务外,还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9.注重担保条款运用。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增加担保条款,约定由债务人本人、本案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为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

10.树立执行前置思维,要确保法律文书具备可执行性,不得在欠付款项没有查明数额的情况下做出“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判项;对返还特定物的要查明特定物的特征和存放地、保管人;对恢复原状的裁判要查明原状的特征和要求。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中,应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内容嵌入其中 ,同时将《自动履行告知书》随判决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三)刑事审判部门

1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原则上一个诉讼案件立一个执行案件,特殊情况可按被告人人数分别立案。

12.刑事审判中涉及刑事财产刑的要加强财产查明,刑事涉案财产调查应作为庭审中的必要内容,确定涉案控制财产权属,并明确没收、追缴、返还等处理方式,通过判项或附表的方式明晰涉案财产性质。

13.督促履行,涉及刑事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刑事审判庭要督促被告人及其家属预交罚没、追缴、赔偿等款项,告知不履行的减刑风险,提高自动履行率。对于未预交罚没、追缴、赔偿等款项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14.刑事财产刑的执行由刑事审判庭负责移送,移送立案前,案件承办人应填写《移送执行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和被害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移送时被执行人的羁押或服刑地址、联系方式、被害人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已知的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代理人联系方式等;

(2)执行依据生效时间、履行期限和移送执行的时间;

(3)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的情况;

(4)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者财产线索;

(5)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6)随案移送的财产(包括存放地点、保管人联系方式、财产现状等)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7)被告人亲友等案外人已代为退赔或者缴付财产的情况,及代为退赔或者缴付的案外人的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若涉案财物较多或者较为复杂,可以另行制作涉案财物清单。清单中应详细注明涉案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权属状况、查封、冻结、扣押的时间及期限、存放地点及保管人等内容。

(四)保全团队

15.理顺保全责任。所有保全由执行部门负责实施。诉前保全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案件移交审判庭后,收到的保全申请、先予执行申请、续封、变更保全申请及保全裁定的复议由审判部门审查。当事人书面申请利用财产查控网络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保全申请由审判部门做出保全裁定,移交执行部门实施。

16.依法保全预防诉权滥用。受理保全申请,要严格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和及时性,要释明保全行为是对“如果不保全就有可能转移财产造成难以执行”所设立的目的性。防止申请人利用保全手段侵害被保全人利益。

17.规范保全程序。要完善保全送达和权利告知机制,保障保全案件当事人的异议、复议及异议之诉权利。

18.明晰保全财产及保管责任。保全文书要尽可能明确保全财产的数量、特征、产品名称、存放地等必要信息,并明确保管人和保全期限。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要明确债权的数额、有无争议、是否到期或者相关特征。

19.加强保全衔接。采取保全措施的部门应将保全信息及时录入案件系统,并随案流转保全材料和文书。

(五)执行团队

20.加强对执行立案核查。执行案件立案前,执行立案人员要核实是否属于系列案件、关联案件,属于系列案件、关联案件的移送执行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合并执行的条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符合合并执行条件的,裁定合并执行。

21.深入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化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建立集约化、团队化办案模式,切实实现简案快办、普案精办工作目标。

22.加强与执行指挥中心、卷宗管理中心协调。深入推进执行查控“点对点” 系统建设,积极与相关协作部门沟通,周密部署,由易到难,以点破面,逐步完善财产查控全覆盖。

23.加强与终本专员协同,规范终本案件恢复审查。符合恢复条件的由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移交立案;不符合恢复条件的,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可按照“执前督促+和解”办案模式处理,源头上减少恢复案件增量。

23.加强执、裁衔接。执行异议审查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主动甄别异议人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拖延执行,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异议诉求应主动析法明理,告知风险,并配合执行人员做相应的调解工作,源头上减少异议、复议案件增量。

(六)相关延伸

24.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机制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对照本方案中对民事审判程序的要求和标准,做好地址确认、承诺签署、风险告知等工作。

25.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与破产审理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强化信息互通,切实规范执行转破产程序,对于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的案件,坚决启动执转破程序,以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僵尸”企业,批量化解执行案件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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