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解纷“一件事”集约模式。以群众高效办成解纷“一件事”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PC端和移动端开展解纷“一件事”改革,构建本市多元解纷网络,做到矛盾纠纷化解业务一口申请、一口分流,方便群众选择解纷途径、解纷机构和人员,从而聚集展示全市解纷力量。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案件分派流转,对案件分派、办理、结案、诉调对接、评价等解纷业务进行全周期管理,实现办案全程统一留痕、办理结果统一反馈、案件办理统一查询。
第一条为依法适宜在本县解纷机构化解的纠纷当事人,提供诉前调解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申请以及引导诉讼服务。
第二条纠纷申请。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申请:填写信息。主要有申请人信息,包括:纠纷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联系地址、手机号等。
第三条解纷类型。纠纷信息,包括:纠纷类型、纠纷详细描述、损害后果等。纠纷类型可模糊选择;纠纷详细描述需要申请人根据纠纷的由来、发展、救济过程进行详细描述,便于调解员了解案情,有针对性的开展委派调解;损害后果分为人身损害、经济损害,人身损害程度可选择,经济损害可填写金额,损害后果为非必填项。
第四条被申请人信息。包括:被申请人姓名或被申请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第一项为必填项。完善当事人信息之后继续提交。
第五条选择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点选其中某一组织机构或者调解员,可在选择界面查看组织机构或者调解员基本情况等,如认证法院、调解员数量、调解数量、调解成功数量、擅长领域等。
第六条确认提交申请。申请人在浏览可选组织机构列表或调解员列表后,自行勾选一家解纷机构或调解员,并确认提交。
第七条办件转派调解。办件根据申请人所选,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转派至相应的解纷机构或调解员,相关负责同志或调解员会收到短信提醒。
第八条“窗口”线下申请。选择调解办公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有不同类型的专业化调解办公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纠纷类型自行选择;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引导申请人选择适宜的调解办公室。
第九条录入信息。申请人至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专业化调解办公室提出纠纷申请的,调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交流,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纠纷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条调解案件生成。调解办公室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后,由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生成调解案件,并及时委派调解员开展调解。
第十一条立案转调解。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立案申请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直接通过人民法院智慧审判系统将案件流转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第十二条调解案件接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在线调解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指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信息或者当事人在线调解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或者当事人调解申请。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接到案件的解纷机构或调解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接到办件的解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按照相关解纷途经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调解组织因纠纷不在其受理的区域范围、业务范围内的,可将调解案件退回调解平台委派端口,经与申请人沟通后,重新派单给相关调解组织。
第十四条案件办理。接到案件的解纷机构对所受理矛盾纠纷,按照相关解纷途径的规定,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案件办结。纠纷化解成功的,相关解纷机构按照规定结案。纠纷化解不成功的,相关解纷机构按照规定结案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司法确认、引导诉讼。司法确认或仲裁,纠纷化解成功所达成的协议,在司法确认范围内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相关解纷机构协助下在线提交司法确认申请。相关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引导诉讼或引导仲裁。纠纷化解不成功、可以提起诉讼的,相关解纷机构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帮助申请人线上提起诉讼。相关人民法院按照诉讼有关规定办理在线转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纠纷化解不成功、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并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相关解纷机构可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的,相关解纷机构也可以在引导当事人达成事后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情况反馈。上述纠纷申请、办件接受、案件办理、案件办结、司法确认或提起诉讼的节点,申请人均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查看办理进度和相关告知信息。告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解纷机构详情、申请所需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不予受理的理由、救济途径、各节点进度的具体时间等。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