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立案登记制及自动分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18 16:47:56
方城县人民法关于落实
立案登记制及自动分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案件分配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得实施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第五条本院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六条随机分案是指根据审判领域类别,运用电脑自动分案平台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七条为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特定类型案件指定专业法官审理的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立案和审判管理部门备案施行。专业审判案件数量达不到分案比例的,专业法官仍应承办随机分配的其他案件。
第八条各审判业务部门随机分案规则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指定分案:
(一)重大职务犯罪、集资诈骗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二)请示、信访评查、信访终结案件;
(三)破产、强制清算案件;
(四)当事人、诉讼地位、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或者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
(五)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主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其它应当由上述人员办理的案件。
员额法官因距离退休时间较短,本人申请不参与随机分案的,可以实行指定分案。
第十条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审批决定变更承办法官:
(一) 因承办法官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 因承办法官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的;
(三)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以指定分案为主,随机分案为辅,主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其它应当由上述人员办理的案件。
(四)员额法官因距离退休时间较短,本人申请不参与随机分案的,可以实行指定分案。
第十一条对分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立案部门、审判执行部门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第十二条经办人员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即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诉讼的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不予办理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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