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1日出台的《关于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突出矛盾纠纷“源头解决”“实质解决”“一次性解决”,切实防止程序空转,实现立案、审判、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无缝对接与良性互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全县法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第一条 立案、审判人员发现作为企业法人的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优先申请被告进入破产程序:
1.被告已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因无履行能力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被告对债务明确表示无异议且缺乏清偿能力的;
3.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依法清算;
4.有证据证明被告停经营且近期无力恢复经营的;
5.其他反映被告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
第二条 立案人员收取当事人的立案材料时,要主动在管理系统进行关联案件检索,以审查确定作为被告的企业法人是否存在本操作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在立案检索基础上,诉前调解人员发现作为被告的企业法人存在第一条规定情形的,要主动联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引导当事人选进入破产程序。
第四条 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主动在审判管理系统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以审查确定被告是否存在操作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立案、审判人员发现涉案企业存在破产原因的,应当向案件各方当事人送达《申请破产权利告知书》。
第六条 立案、审判与破产审判部门共同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当事人有申请破产的意愿时,立案、审判与破产审判部门要及时进行联合审查,确定案件是否导入破产程序。
第七条 审查后,立案、审判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其申请破产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确定案件可以导入破产程序后,立案、审判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的申请材料移送破产审判部门由破产审判部门负责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
立案、审判人员发现存在本操作细则第一条第1种情形的,可以将相关材料优先移送本院执行部门,由执行部门依据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相关规定处置。
第九条 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经引导同意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诉前调解程序结束。
第十条 在相关当事人提出移送破产程序申请后,破产审判部门未作出受理裁定之前,原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破产审判部门一般应接收移送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破产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原民事案件可以暂停计算审限。
第十二条 经破产审判部门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在受理裁定作出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裁定书送达至立案部门。
审判阶段移送破产程序的,还需同时将裁定书送达至原审判部门。
第十三条 立案部门收到破产审判部门作出的受理裁定后,应当及时引导其他提起诉讼的相关权利人申报债权。
第十四条 执转破案件移送严格依照省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规程》办理。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向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发送执行通知时,应当一并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权利告知书》告知关于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权利告知书》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同意移送的,可以作为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启动依据。
第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