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要求,优化诉讼服务各项功能,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流程。
第一条 合理划分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区域,加强诉讼引导辅助工作,自助服务区配备电脑、自助立案服务一体机等自助服务设备,张贴网上诉讼事项办理流程。
第二条 一件事是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窗口在办理各项诉讼服务事项时,首次负责接待处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材料齐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办理完毕;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并在告知书上签名以示负责,在当事人按告知书内容补齐后,及时办理完毕。
对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耐心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并指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一窗通办事项主要包括立案、查询、保全、鉴定、阅卷、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资料收转、费用收退等。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大厅设置导诉岗位,安排志愿者或者专职导诉人员,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与材料整理帮助。
第五条 导诉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办理立案的,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诉讼指南、诉状样本、诉讼风险告知等诉讼指引资料,协助当事人网上立案或指引当事人取号到相应服务区域等候;
(二) 参加庭审的,指引其到相应审判庭;
(三) 转递收取资料、申请阅卷的,指引其到资料收转窗口或在档案查询机自助查阅卷宗材料;
(四)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告知网上查询途径并指导当事人完成查询;
(五) 信访、投诉的,指引其到信访窗口办理;
(六) 对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指引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办理窗口主要负责现场、邮寄、网上申请的受理或收件工作。
第七条 办理窗口对本次申请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受理,并通过审判流程系统向当事人发送处理的案件相关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无法当场判断的,先予以接收并出具收据。
第八条 对于情况复杂,前台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作出判断的,后台员额法官、主管院领导应当立即进行全面研究,并将处理意见通过窗口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反馈,必要时由员额法官、主管院领导到窗口直接答复当事人。
第九条 深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推动立案庭、人民法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辖区相关调解组织对接,在线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实现司法确认“一网通办”。
第十条 加强12368诉讼服务“一号通办”,优化呼入方式、减少当事人等待实现,完善漏话回拨机制,实现当事人诉求办理的闭环运营,提升热线接通率和满意度。
第十一条 打造巡回诉讼服务,进一步深化巡回审判时间,加大巡回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办理等工作力度,将法院诉讼服务向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业园区等场所延伸,推动更多诉讼服务事项“就近办、家门口办”。
第十二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