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河南法院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请示的批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全面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第二条 “三合一”工作中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指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 计算机软件、垄断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以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三合一”工作中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 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合一”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第三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辖区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及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行政及刑事一审案件;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 政、刑事的上诉案件及对当事人不服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查与再审。
第四条 南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法院授权范围,审理南阳市辖区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 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以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二) 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 三 ) 非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依法由南阳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归口由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五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当由固定庭室专门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根据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数量配足专业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建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团队。实行“三合一”的庭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更名、撤一设一或者加挂牌等方式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第六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设在劳动争议庭, 负责对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和协调,相关案件归口由劳动争议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团队进行审理。
第七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案号编制、使用与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号的若干规定》执行。案号中的类型代字为知民、知行、知刑。
第八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当事人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有需要请示的案件,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口业务部门移送或请示。
第九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统计的要求,分别对知识产权民事、行 政和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同时承担知识产权审判条线工作。
第十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安排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参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行政、刑事 审判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庭应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法院与检察、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文化等部门常态化制度化协作机制,通过重点案件座谈、典型案件交流、业务指导会商等形式形成保护合力;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构建集中、立体审判模式,重点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源治理、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打击犯罪等领域的协调配合问题。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庭应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政府、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研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托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法治氛围。
第十三条 南阳市辖区知识产权案件非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应积极办理知识产权非诉行政案件,参与、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管辖作出调整的,以上级法院意见为准。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