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贯彻执行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河南省人民调解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健全网络、优化队伍、创新机制、提高实效”为总体工作思路,坚持学习“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切实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紧紧围绕全县大局和中心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为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防止纠纷激化。
(四)构建“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县、乡、村、组、户“五级联动”,实现“矛盾早发现、问题早解决、服务零距离、管理无盲区”,全面提高县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健全管理制度及提升队伍水平,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司法确认等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创建以县人民调解中心为统领、以乡镇人民调解站为主体、以村居调解室为基础的纵向的三级调解网络;创建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调解、行业调解为主体的横向调解网络。
1、设立县人民调解中心,负责全县的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具体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司法局,受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该中心设5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具体负责来访人员登记、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人民调解案件录入情况的核查及统计。
2、乡镇(办)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站,在乡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调解工作。办公地点可设在司法所,设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2-5名兼职人民调解员,具体进行矛盾排查、案件接收、案件调解、系统录入、案件回访。
3、村(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办公地点可设在村党群服务中心,设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2-3名兼职人民调解员,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直接从事调解工作。
4、县直单位和行业部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室,设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案件接收、调解、回访等工作。
(二)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构建“多元对接,多调化解,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
1、多元对接。
突出访调对接,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第三方身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信访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访调对接”工作。
(1)对于属于移送调解范围的信访事项,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领导交办、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委托移交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以下决定:①决定不子受理的,在接到案件材料3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接待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②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在接到案件材料3日内立案并及时进行反馈。
(2)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
(3)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立案进行调解的同时,将有关事项向县人民调解中心进行审查报备。
(4)县人民调解中心对进入访调对接程序的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和跟踪督办,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司法确认,并形成卷宗归档。同时,回复案件交办领导或委托调解的相关部门;经调解不成功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填写信访移送单,写清调解不成功的原因,并会同案件相关材料,回复案件交办领导或委托调解的相关部门,按信访程序重新进行办理。
突出诉调对接,按照“诉调对接”工作流程:人民法院委托→县调解中心登记→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流到镇(村、行业)调解委员会→按照(调查、调解、签订协议告知当事人司法确认)程序进行调解→调解成功(未果)案件统上报县人民调解中心→县调解中心反馈给人民法院。县调解中心安排具有一定调解经验、熟悉电脑的调解员派驻到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接收委派调解,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流,并督促各调委会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
突出警调对接,在公安派出所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扎实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做好公安派出所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对接,有条件的派出所可邀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驻所开展工作;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法律顾问和“一村一警”的衔接,对于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2、多调化解。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形成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形式参与,多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建立和完善县直单位和行业部门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制度,发挥就地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医疗纠纷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管理,加快成立和指导电业、科教、市监、物业、消费者维权等纠纷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室,吸引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源投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形成行业力量聚合、专业人才汇集,有效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纠纷化解体系,适应“多元多样化”纠纷化解需求。
3、多方联动。建立和完善县乡(镇)联动、部门联动、群团联动、行业联动等多方联动机制,形成“一方有访,八方齐上”的联动格局,使问题解决在联动的包围圈内。要将行政复议、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相关资源进行整合,形成矛盾化解的工作合力。全县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以大局为重,积极支持和参与到联动中来,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的稳定和发展。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意见》,在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上,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推动,坚持择优选聘,坚持专兼结合,坚持分类指导。
1、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依法进行选任。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各级网格长、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要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和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保证调解力量的充足。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乡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条件采取公开报名、公开推荐的办法,在严格审查资格的基础上推荐候选人,由县司法局组织,采取现场操作、面试和知识问答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对于考核审查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和体检,公示和体检无问题的即确定为被聘用人选。被聘人员经过乡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后即为正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2、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引导。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加强党建工作,发挥党员调解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跟进时代步伐,学习《民法典》、《人民调解法》等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3、加强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培训由县司法局负责,定期进行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4、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退出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人民调解员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要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对于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或严重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及时予以责任追究罢免或者解聘;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5、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落实省市关于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标准,即县、乡镇(办)专职人民调解员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人每月补贴按不低于同村(居)村民委员会委员补贴标准执行,由乡镇(办)财政予以保障。落实省市关于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的规定,凡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简单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每件补贴不少于30元,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不高于100元;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每件补贴不高于200元;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不低于200元。按照省市规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由县乡镇(办)财政分级保障。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兼职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按专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发放)。
(四)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县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要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指导,全年进行总结。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评,建立奖惩机制,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深化。
2、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并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定期去到社区村居进行普法宣传,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案释法、以事议法,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
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智慧民调”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现有的信息化网络,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研判,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民众的纠纷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调解之后的处理结果上传系统,方便工作量的考核统计,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高质高效进行。
(五)规范调解工作制度
1、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遵照同等自愿、合法公道及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
2、调解纠纷要严格依照申请、审查、受理、登记、调查、调解、协议制作、回访的程序进行。
3、定期排查。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村(居) 每周、街道每个月进行排查;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矛盾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展开专项集中排查调解,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处置得好。
4、风险预警。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要完善民间纠纷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加强对民间纠纷整体态势、发展趋势的研究。展开矛盾纠纷防激化危险性评估,有效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5、登记报告。对即时就地调解的或调解后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登记,并将其纳入调解工作统计范围;对避免“民转刑”案件、自杀事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矛盾纠纷信息,要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时报告上级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6、案件分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超越本级人民调解工作范围,或靠单一调解手段难以解决的案件,应当在做好纠纷当事人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将案件向有关部门分流移交。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及时制定调解方案,落实调解措施,妥善处置,不留隐患。
7、卷宗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及时录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应做到一案一卷,各类文书材料应齐全并按规定填写,书写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应在调解结束后一周内装订规范,归档的卷宗按编号顺序进行排列。由专人负责管理。
附件:
1、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程序的规定(试行)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委员产生办法(试行)
3、人民调解员产生办法(试行)
4、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5、人民调解员职责
6、人民调解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