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试 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试行)》,推进我院繁简分流工作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应对案件数量增长新常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一 案件分流
第一条 本院民事案件成立三个民事速裁团队、一个刑事速裁团队、审理团队、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审理速裁及其它督促程序、支付令等程序的案件。审理团队审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根据本规定进行分流。
第二条 诉前调解成功和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需要司法确认的特殊程序案件,速裁团队应于接到立案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办理完毕。
第三条 以下案件类型,可适应简易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案件;
(三)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案件;
(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纠纷;
(五)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银行借贷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其他适应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立案时可以立成小额程序。
(一)标的为1 0万以下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十)其他适合小额程序的案件;
小额程序在立案时应告知原、被告,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承办法官进行审查,如审查异议成立,可告知当事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继续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纳入速裁案件范围。
(一)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较多的案件;
(二)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其他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系列案、群体性、关联性案件;
(五)疑难复杂案件;
(六)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七)其他不适宜速裁案件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共同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九)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
(十)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案件。
二 简案快审
第七条 立案庭在收到诉讼材料后,适应调解的,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正式立案后出具调解文书。调解不成功,转速裁团队进行审理、裁判。速裁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4 5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审限1 5日。速裁案件须委托鉴定、评估、勘验的,鉴定、评估、勘验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八条 速裁案件权利义务庭前告知制度,制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庭纪律等内容的告知书,庭前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庭审理时无需重复宣读。
第九条 引导速裁案件当事人协商缩短答辩期、举证期;法官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则上在答辩期内;严格规范延长举证期限,原则上不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十条 针对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可以采取门诊式庭审,庭前由法官助理集中核对当事人、征求回避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法官围绕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实质性庭审,不拘泥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庭审结束后一般当庭宣判、当庭制作令状式判决,当庭送达判决书。
第十一条 针对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类型化案件可以采取要素式庭审。根据类型化案件昀特点,设计要素表,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开庭审理前填写要素表的,在开庭审理时可以要素表的基本要素为线索,逐项当庭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进行举证和质证。
第十三条 对系列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关联性案件,可以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合议、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节约司法资源,确保裁判统一性。
第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地处偏远或需要到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勘察现场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事先充分了解案情,理清案件审理要点,通过到当地勘验、就地审理的方式来实现诉讼程序的简化。对于需要就地审理的简单案件,一般在审理结束后及时合议,能够当庭裁判的,当庭裁判。
第十五条 民事速裁案件以调解、撤诉作为主要结案方式。速裁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可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仅载明调解方案。
第十六条 通过充分开展即时合议、即时记录、即时形成处理意见的方式,达到压缩合议次数、提高合议效率的目的,解决 “审”、 “议”脱节问题.提高审判质效。
第十七条 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如当事人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法官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第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原则上应当庭送达裁判文书;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庭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三 繁案精审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配强审判力量。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审理难度合理确定专门审理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