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员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特邀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明确特邀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和履职要求,发挥其在诉讼与非诉讼相
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本院实际制
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邀调解员,是指人民法院选骋的
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到纷解决机制工作中主持或
参与案件调解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调解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热心调解工
作,善于与群众沟通、联系,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
第四条 选聘特邀调解员的程序为:由单位或社区填写特邀调解员人选推荐审批表,院政治处会同相关审判庭审核,报院党组讨论决定。被聘任为特邀解员的,由院颁发特邀调解员聘任书。
第五条 院诉调对接中心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载
明各特邀调解员的基本情况,以便当事人选择或审判业务庭
向当事人推荐。
第六条 特邀调解员的主要职责为:
1.开展相关调解组织的委派协助调解工作;
2.开展法院委托的案件调解工作;
3.协助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
4.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
5.参与民事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
6.参与办理调解衔接工作的其他事宜;
7.受法院委托进行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服务。
第七条 具有人民陪审员职务的特邀调解员,可以参加
合议庭审判案件,但已参与本案诉前调解的除外。
第八条 调解员的履职要求为:
1.遵守审判纪律和法院的其他规章制度,不泄露审判秘密;
2.服从工作安排,接受业务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3.积级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当事人服务,做好工作上的沟通工作。
第九条 特邀调解员的工作补助办法由院另行规定。
第十条 特邀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由政治处组织,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一条 特邀调解员的聘期为五年,聘期届满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聘用期内工作调动在本县县城外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聘用期内特邀调解员自己本人不愿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后经批准同意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特邀调解员工作不胜任或违反工作纪律的,法院有权随时解除聘任,并书面通知被解聘者本人及其推荐单位。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