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方城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持续推进法治方城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我院对2021年审理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加强府院联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2021年9月份,由县政府办牵头,联合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出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动机制》,成立了方城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心。办公地点设在我院,我院组织立案庭、行政庭专业人员负责行政争议案件的登记、移送、交办、催办、反馈、调解等工作。充分发挥法院协调各方的专业优势,在涉诉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及司法行政机关多方主体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力争将矛盾争议发现在早、化解在小、扼杀在萌芽状态。我院重视邀请行政机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参加旁听庭审案件。2021年我院行政一审案件结案95件,调撤结案40件,调撤率达到了42.11%,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了20个百分点,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运用到案件审理全过程,使行政案件调撤率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
二是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立足行政审判的主责主业,坚持支持与监督并重,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工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落实情况纳入行政审判工作和法官的绩效考评。通过一案一函、健全考核等综合举措,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驶入快车道。我院2021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100%,同比增长19个百分点。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使行政机关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按程序办案的理念。
三是与行政机关开展经常性良性互动和交流,通过个案交流、座谈研讨、司法建议、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等形式,总结行政机关规范化行政执法理念和行政行为的瑕疵和不足,通过案件审判促进行政机关规范化执法。为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及行政执法机关的互动交流,今年我院多次召开行政审判示范庭,邀请方城县公安局、方城县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到庭参加旁听,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作用。
四是推进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裁执分离。2021年我院共受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467件,同比减少18.9 %,审结467件,裁定准予执行445件,不准予执行13件,撤回申请6件,不予受理1件,驳回申请2件,准予执行率为95.3%,其中有291件案件实行裁执分离,裁定由政府或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裁执分离制度弥合了法律理论和实务操作之间的缝隙,在房屋征迁、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等案件中积极适用,既较好地发挥了行政机关的组织优势和实施优势,提高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的执行效率,显现出了强有力的执行效果,又修复弥合了被破坏的法律秩序,使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等违法行为得到了遏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收结案情况
1. 收、结案数量大幅增长。2021年我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08件,较2020年度的59件,上升83.05%。2021年度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5件,较2020年度结案60件,上升58.33%。 2021年度收结案均较2020年度大幅增长,说明人民群众行政诉讼意识逐渐增强,行政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
2. 程序性裁驳结案占比较去年降低,当事人诉讼水平有所提高。程序性裁驳结案说明行政案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权限范围不明确或基于规避起诉期限、滋扰行政机关等原因不合理行使诉权、未正确表达诉讼请求导致起诉不符合条件的现象仍然存在,很多行政案件根本没有进入实体审理,不仅增加行政机关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行政审判权威。2021年程序性裁驳15件,占总结案数的15.8%,较去年同期的31.7%,大幅降低。撤诉结案占比较大说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效果突显,服判息诉率进一步提高。
(二)案件显现出的主要特征
1. 从涉诉行政行为来看,行政涉诉行为类型相对集中,各类型数量有所波动。2021年一审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土地房屋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等领域,其中,行政处罚类25件、政府信息公开类19件、房屋所有权登记类9件、土地房屋征收类8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类8件,合计69件,占全部一审收案数的 72.63%。此外行政拘留6件、行政登记4件、履行法定职责4件、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3件、行政赔偿或补偿2件,合计19件,占全部一审收案数的 20%。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行政复议、食品安全、行政强制、给付抚恤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各一件,共7件,占全部一审收案数的 7.3%。值得注意的是信息公开由2020年的0件,增加到2021年的19件,此类案件还有增加趋势,证明公民对其知情权的保护意识增强。
2. 从行政涉诉领域来看,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仍然比较集中,收案数居前三位的分别是:资源类31件(含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林业等)、公安类28件、基层行政管理类24件,合计83件,占全部一审收案数的87.37%。此外,市场监管类8件、城建类1件、劳动保障类1件、卫生类1件、民政类1件,约占新收案件数的12.63%。
3. 从涉诉行政机关败诉情况来看,2021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共13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3.7%,同比下降3%。败诉的行政机关为: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方城县农业农村局、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方城县环境保护局、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其中方城县自然资源局败诉案件8件,占总败诉案件数的61.54%,方城县环境保护局和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败诉率100%。
4. 从行政机关败诉原因来看,败诉原因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败诉的7件,占比53.84%,因程序违法败诉5件,占比38.46%因其他原因败诉的1件,占比7.69%。败诉案件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调查手段单一、证据形式不规范、事实认定不清楚、程序违法等问题较为突出。
随着法治政府和全面依法治县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更加重视依法行政,更加重视提高执法能力,更加重视出庭应诉工作,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均取得长足进步。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不够,与公众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说明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公众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依然对政务公开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搞“应付式公开”。一是重表面、轻实质,乍看上去是公开了,但关键的内容却含糊其辞;二是重临时、轻长期,一些部门在上级来检查时才“公开”,甚至“公开”只是为了拍照留痕;三是重公布、轻反馈,把相关事项公布后就完事了,老百姓是否有疑问,是否有意见建议,后续跟进不足。另一方面克服数量情结,需要确立需求为上的质量观。从政务公开实践来看,大部分单位能够做到及时、有效发布信息,政务公开整体发布数量有保障。但也有部分单位满足于数量,只注重发布数量,公开的信息局限于日常动态、领导调研等信息,而政府工作中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得少,很多重点领域信息和政策解读类信息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围绕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充实公开内容。
(二)有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法律适用能力不高,执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
行政机关因执法人员法律适用能力不高导致败诉主要体现在资源类领域方面,有的行政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存在事实调查不充分、证据不足的情况。如高某某诉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为第三人李某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一案,未审查第三人李某某的主体资格,因第三人李某某与原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合同已经一、二审法院确认无效,被告为第三人李某某办理转移登记已丧失事实根据。有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对事实进行充分调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刘某某与被告方城县城市管理局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方城县自然资源局(由于调整城市管理部分机构和职责,方城县自然资源局部分职能划归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所以立案时其职能为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在对原告刘某某的规划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时查明刘某某案涉的建筑北侧第二层属新增建筑,但对北侧第一层建筑是否违法认定不清,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认定原告刘某违法建筑的位置,没有明确该违法建筑的面积,属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内容不明确,致使案件败诉。
(三)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和行政负责人出庭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
2021年我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100%,但在2021年出庭的行政负责人中,行政级别相对较低,以乡科级副职及以下为主,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即“一把手”出庭较少。此外,个别行政机关应诉能力较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不明显、实质性参与程度不够。大多数行政机关就具体案件发表意见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委托的律师,部分出庭应诉负责人仅在形式上履行义务,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对案件事实不了解,出庭准备不充分,出庭不出声、出庭不出彩等问题较为突出,未能充分发挥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争议的作用。
(一)坚持信息公开,切实满足公众的需求。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细化分类、规范表述,特别要在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同时,不断拓展业务类、决策类信息公开内容,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确保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切实满足公众需求的高质量政务服务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确保在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完成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调整,使政务公开的范围和边界更加清晰、程序更加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答复期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应当区分处理,对属于不应当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文件,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知识,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大意义的认识,不断深化公开的理念,增强推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杜绝因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或适用法律不严密等问题导致的差错答复。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工作人员执法能力。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的重要论述,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执法时要做到主体明确、职权清晰、权责统一,杜绝推诿卸责、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严格依法办案,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在日常检查、处理举报案件时,全部佩戴执法记录仪,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促进执法信息公开透明。同时积极探索与这些争议多发的重点执法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行政案件审判运行态势,加强联系沟通,提供精准的司法建议,助推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三)多方协同联动,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既要坚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密切关注当事人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要加强释明引导,陈明利害,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权,降低当事人的不当预期,尽量减少出现“诉判脱节”“判非所诉”等现象,切实破除“程序空转”。同时积极引导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错,避免机械办案、生硬裁判。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自身作出的不合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由于事实或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具有采取适当手段消除其瑕疵性的权力和职责,这是行政效能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权责一致原则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更正、补正、撤销、变更、重作或履行法定职责等手段进行自我纠错,同时要采取审慎的态度,区分重大明显瑕疵、一般瑕疵和明显轻微瑕疵,使纠错手段与瑕疵类型、程度相适应,只有在行政行为的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处理结果时,才采取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对于行为仅存在轻微瑕疵且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或者通过补正等事后补救方式可以治愈的瑕疵,应当考虑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纠错,将损害降到最低。此外,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履行告知、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等正当程序,注意信赖利益保护,禁止纠错的反复,允许行政相对人对纠错行为进行救济。复议机关要强化复议监督职能,完善复议审查机制。整合复议资源,配齐配强复议应诉队伍,加强复议机关人员培训,统一行政复议审查尺度,加强文书说理,综合运用听证、实地调查、调解等多种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的过滤功能,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作用,坚持多元解纷,统筹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源,推动建立全市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等涉众敏感行政争议的化解力度,共同推动行政案件的诉前调解、实质化解,力求形成“诉源治理”的合力。
(四)坚持问题导向,确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取得实效。
裁执分离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破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难题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之后逐步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贯彻执行好该项制度,是人民法院参与推进城镇化进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县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用地需求增长,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矛盾较为突出,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问题大量存在,伴随而来的是涉及破坏自然资源、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案件高发,大量案件需要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践中,土地、资源类行政处罚案件存在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不明确、执法尺度不统一、处罚内容不确定等问题,使得一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行政机关不能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未达到预期效果。2021年3月16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中共河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从健全执法查处、实行裁执分离、构建没收处置、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规范价格认定等5个方面,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进行了完善,破解了自然资源执法监管中存在的移交难、移送难、执行难等问题。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实行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执法,探索实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推进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人民法院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实施,确保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取得实效。
(五)加强考核监督,提升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和应诉实效。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应当熟练掌握本部门业务知识,还应当学习掌握行政诉讼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应诉举证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具有表态权,对涉诉事项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限,就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问题要积极发表意见、耐心解释说明,力争在诉讼中协助人民法院共同化解行政争议。要特别注意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的问题,避免让律师“包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走过场,敷衍了事。行政机关负责人还应持续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应当召集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认真分析总结,查找败诉原因,并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避免类似情况重复发生。人民法院亦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证明材料的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和出庭应诉实效进行说明,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更出彩成为全县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