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推行执行通知前置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探索完善立、审、执各环节衔接机制,减少司法程序空转,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院推行民商事判决案件执行通知书前置制度,即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嵌入判决书主文,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
执行通知前置程序,是指对具有金钱债权给予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并把通知书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主文,明确告知当事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消除了在执行阶段再行送达的问题。这一方面有助于督促当事人按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提高判决权威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执行环节、提高执行效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具体实施操作要求为,在具有给予内容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主文中添加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内容,将其作为裁判文书主文的一个条款进行载明。即在以往的裁判文书主文尾部中添加“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实行。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附件:方城县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执行通知前置制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