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信用联合惩戒合力,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为推进“诚信方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合法合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超越法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坚持互通共享。打破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建设县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3.坚持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三、工作目标
到 2021年底,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法治方城” “诚信方城”建设迈上新台阶。
四、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及娱乐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改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改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1.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办理出境许可证,并对其已办出境证照予以吊销。进一步完善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现系统自动推送查控请求、反馈查控信息。
2.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保管箱、金融理财产品,在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产品等非传统型财产产品信息。
3.法院查询、控制住房公积金。依法查询、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时,对申请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严格审核。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县属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县属国有独资公司、县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县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县属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公务人员诚信档案,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评先评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荐人选。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专武干部和基干民兵选拔,以及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9.担任村(社区) 、组干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村(社区) 、组干部;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四)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向审核机构如实上报其失信状况,依法限制失信人发行债券。
3.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4.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5.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9 部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要求,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五)实施其他方面限制
1.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监察对象妨碍和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纪违法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党员、监察对象妨碍和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购非经营必需车辆的登记备案;限制被查封扣押车辆的变更登记。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新开银行储蓄账户及信用卡账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更换移动电话号码。
五、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法院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行为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反馈理由;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逮捕和起诉,并对侦查、审判工作实施监督。法院依法审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公诉和自诉案件。
六、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和共享
(一)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及退出
法院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健全风险提示与救济制度,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当事人异议复议。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范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或者撤销。屏蔽、撤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应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二)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
法院及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县法院每月统一向联合惩戒单位推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法院应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三)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完善统一对外服务窗口,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四)信用信息共享
建立、完善县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有关单位审批监管和警示惩戒等决策提供信用报告服务。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向全县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信息。各乡(镇)
、县级各部门(单位)通过全国、省、市和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五)强化舆论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移动端、数字电视等新媒体,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深入宣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信用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定期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切实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