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联动机制
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委发[201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等 44家中央单位《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 号)、《中共南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对接机制,由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部门明确一名查询责任人负责事务对接,用于人民法院查询、复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身份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制定明确的保密细则,保密细则报政法委备案,确保从公安机关查询到的信息仅用于案件的执行,不作其他用途。
二、公安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协作查人机制,在收到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出具拘留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申请的地域范围确定临控级别,对被拘留对象采取必要的临控措施,对经临控发现的人员,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移交法院执行部门。
三、法院执行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与公安机关信息情报部门对接处理人员临控信息,在接收到人员控制信息后,应尽快派人完成人员交接。对公安机关在本县范围内控制到的人员,应当在2个小时内办理人员交接手续;本市外县范围内控制到的人员,应当在6个小时内办理人员交接手续;本省外市范围内控制到的人员,应当在12个小时内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公安机关在被拘留的人员信息录入临控系统后,应及时把临控周期通知人民法院。临控周期结束后仍未查控到被拘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再次提交临控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对人民法院自行抓获的被拘留对象,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控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控措施。
四、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纳入交通稽查布控系统,由公安机关对法院查封的车辆进行查扣,并及时将查扣信息反馈给法院执行部门。
五、法院执行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与公安交管部门对接处理车辆查扣信息,在接收到车辆控制信息后,应尽快派人完成车辆交接,对公安机关在本县范围内控制到的车辆,应当在2个小时内办理交接手续:本市外县范围内控制到的车辆:应当在6个小时内办理交接手续,本省外市范围内控制到的车辆,应当在12个小时内办理交接手续。
六、公安机关对拒执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对暴力抗法事件要及时出警处置,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进行打击。
七、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需要拘留的人员应及时收押,简化收押体检手续,除正常体检项目外,不能仅因被拘留人白述而随意增加体检项目;对法定原因不子收押或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当出具书面手续。对正在羁押中的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当事人,积极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