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诉讼服务大厅窗口立案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我院《诉讼服务大厅窗口立案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方城县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大厅窗口立案工作规范
(试行)
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规范诉讼服务大厅窗口立案工作人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细则》,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第一条 依法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 接待当事人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态度诚恳自然、言语和气亲切,使用“您好”、“您有什么事情”等文明用语进行问候和询问,不得对当事人使用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人民群众到窗口或电话咨询有关问题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解答、办理或移交办理;
第四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注意倾听,耐心作答;对能够即时答复或办理的事宜,应当场答复或办理;当场无法决定的,应约定再次联系的时间或告知其等待通知。
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简单推诿;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礼貌拒绝。
第五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显著位置摆放宣传便民诉讼知识、放置便民诉讼材料、帮助当事人了解法院诉讼程序和立案工作流程,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设置电子查询设备,供立案咨询的当事人查询。设置休息区域,并配备桌椅、笔、纸、饮水机、水杯等物品,为当事人提供适宜的等候和休息环境。
第六条 当事人起诉,应当递交书面诉状、身份证明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应提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材料。
起诉状(申请书)记载的事项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如实阐明案件事实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对当事人以邮寄方式立案或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的,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审查。
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受起诉材料。
第八条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应当准许。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
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履行审查程序后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对诉讼材料欠缺、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向当事人发放《一次性书面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的内容和时限,不得因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十条 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一条 当事人预交诉讼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并明确告知诉讼费收费银行的账号及地点。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符合减、免、缓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不符合减、免、缓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立案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理由,拟裁定采取保全等措施的,应及时依法立案执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耐心解释原因。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准许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对扰乱诉讼服务大厅秩序,妨碍立案工作人员工作以及攻击、侮辱、辱骂立案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