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诉讼服务“一窗通办”工作流程》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我院《诉讼服务“一窗通办”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8月15日
方城县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一窗通办”工作流程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要求,优化诉讼服务各项功能,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流程。
第一条 一窗通办是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窗口在办理各项诉讼服务事项时,首次负责接待处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材料齐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办理完毕;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并在告知书上签名以示负责,在当事人按告知书内容补齐后,及时办理完毕。
对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耐心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并指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条 对当事人通过现场或者网上提交的申请或诉求,诉讼服务窗口应当按照规定将各个节点处理的情况录入审判流程系统或执行系统,做到全程留痕,件件可追溯。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一窗通办事项主要包括立案、查询、保全、鉴定、阅卷、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资料收转、费用收退等。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大厅设置导诉岗位,安排志愿者或者专职导诉人员,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与材料整理帮助。
第五条 导诉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办理立案的,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诉讼指南、诉状样本、诉讼风险告知等诉讼指引资料,协助当事人网上立案或指引当事人取号到相应服务区域等候;
(二) 参加庭审的,指引其到相应审判庭;
(三) 转递收取资料、申请阅卷的,指引其到资料收转窗口或在档案查询机自助查阅卷宗材料;
(四)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告知网上查询途径并指导当事人完成查询;
(五) 信访、投诉的,指引其到信访窗口办理;
(六) 对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指引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办理窗口主要负责现场、邮寄、网上申请的受理或收件工作。
第七条 办理窗口对本次申请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受理,并通过审判流程系统向当事人发送处理的案件相关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无法当场判断的,先予以接收并出具收据。
第八条 对于情况复杂,前台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作出判断的,后台员额法官、主管院领导应当立即进行全面研究,并将处理意见通过窗口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反馈,必要时由员额法官、主管院领导到窗口直接答复当事人。
第九条 案件属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帮助跨域立案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域立案的规定协助办理。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保全,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裁定(诉前48小时内,诉中5日内),并于当日或次日前移送执行部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
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不受理的法律依据并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正当诉权。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属于文书所载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员。
通过审判流程系统查询,案件已生效的,通知承办人员推送《生效证明》至立案庭窗口工作人员账号,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后送达当事人。案件尚未生效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案件材料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接收材料人员的联系方式或在核对材料后引导当事人通过智慧云柜流转材料。
第十三条 当事人缴交诉讼费用的,应引导通过网上交费方式缴纳费用,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与财务人员及时沟通,开具诉讼费专用发票并流转至案件承办人员处,减少当事人跑腿次数。通过POS机刷卡、现场扫码支付诉讼费的,应按规定当场开具诉讼费发票。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退还诉讼费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当事人开具“费用结算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审核当事人申请退还诉讼费的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五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