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情面藏赃物 被判拘役并罚款

  发布时间:2011-06-08 08:09:46


 

   明知道是盗窃赃物,但碍于朋友情面,知情不报,并协助予以藏匿,笔者6月7日在方城县法院刑事庭获悉,被告人王明被该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4日晚,被告人王明的朋友马海在方城县城关镇一家属院盗窃一辆价值1900元的摩托车,为藏匿赃物,马海便与被告人王明联系谎称朋友的摩托坏了,暂时存放王明家。王明到现场见到该摩托车锁孔及车座已被撬坏,推摩托去其家途中马海多次要求王明提前到路口探风,鬼鬼祟祟,形迹可疑,联想到朋友的一贯作为,知道是盗窃赃物。但其碍于朋友情面,没有多问,并协助将摩托车存放家中。第二日早上,二人推摩托到维修点维修时,碰巧被失主发现,马海逃跑,王明被当场抓获。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知情不报,并协助予以藏匿,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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