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下午,来自河南省滑县的被告人王某将一面“当代包公、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河南省方城县法院,感谢该院民一庭法官曹天祥在办理王某的交通事故中倾心调解,使双方握手言和。
2010年10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挂靠在洛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103省道方城县古庄店乡路口处与由南向北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左转时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李某及电动车乘坐人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王某某、李某均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电动车乘坐人余某无责任。2010年11月15日,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王某、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126106.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后原告余某也将被告王某等诉至方城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并对王某所有的车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审理中,因原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严重,原告及原告的家人情绪失控,被告王某刚刚贷款购买车辆还是一个农民,无力先行垫支二原告更多的医疗费,仅垫支8000元,原告余某花费医疗费近5000元,李某花费医疗费达23000余元。二原告因车祸受伤,被告无力垫付医疗费,被告的车辆被保全,更无能力提供反担保所需的财产,被告十分着急,多次来法院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双方对立情绪大,而原告李某坚持让被告提供等额的现金反担保后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作为承办人,曹天祥多次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调解。原告李某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在这期间,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曹天祥一方面做双方工作,一方快审快结。庭审中,原告余某的电动车损失要求赔偿2700元,,如果原告再申请鉴定,必然再次开庭,他耐心地做双方工作,原告余某同意不再申请对电动车的损失鉴定,被告王某同意将其先行垫支的2000元医疗费折抵原告余某的电动车损失,原告在得到保险理赔时不再向被告王新亮返还垫支的2000元。该案依法判决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元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其余的各项损失6677.7元。
2011年5月28日,判决作出送达时,原告仍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经曹天祥耐心的向原、被告双方讲解利害关系,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找准切入点,最终原告同意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让被告车辆放行。以前双方见了面几乎要打架,而今经过办案法官的努力,双方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