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永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0时许,被告人连永强酒后返回君临天下小区时,拒不配合小区值守保安宋振宇、王自有按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对其测量体温,对值守人员宋振宇、王自有纠缠、辱骂,先在值班室内对宋振宇殴打,又追逐至康达路边,将宋振宇摁倒殴打,造成宋振宇头面部等部位受伤。严重阻碍君临天下小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2月26日,连永强赔偿宋振宇1.5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裁判结果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永强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酒后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连永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永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连永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连永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全国一心抗疫的非常时期,被告人连永强酒后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法应从重处罚。该案没有定性为妨害公务罪主要是对侵害对象的把握。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所涉及的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围,“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组织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其行使的疫情防控职权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委托,且系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这类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但是“再委托”的情形,比如对于居(村)委会、社区为落实政府要求,“再委托”小区物业、志愿者等自行实施防控措施的,对相关人员则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实施防控措施的,符合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条件的,可以以其他犯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连永强侵犯的主体是小区保安人员,其身份不属于公务身份,故不认定妨害公务罪,而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本起案件系方城县审理的首例涉及疫情防控期间的案件,方城县人民法院坚持高质高效、依法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助力营造安定社会治安环境,也对那些潜在的利用疫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起到了强大的警示震慑作用。
联系人:方城县法院 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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