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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云星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1-01-18 18:08:56


云星洗钱案

一、关键词

洗钱罪  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认定

二、要旨

   涉黑犯罪相关的洗钱罪的明知不要求明确知道该组织是涉黑组织,只要明知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经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相关财物系涉黑组织存续期间购买,涉及相关违法犯罪,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

三、基本案情

    2018年初,方城县公安局对以关合营为首的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立案侦查。2018年1月9日,被告人云星的丈夫关磊(关合营的儿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中被告人云星参与了其中一起寻衅滋事犯罪。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云星在明知其丈夫关磊所经营的两辆半挂车豫RR9552号、豫RR9553号涉及关磊等人的多起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该两辆车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刚,得款用以还账和生活支出。2018年4月被告人云星外逃,方城县公安局对云星上网追逃。2018年11月18日,关磊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月,被告人云星家属主动向方城县公安局退缴赃款5万元。

四、裁判结果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云星明知本案相关货车系其丈夫关磊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收益的情况下进行变卖处置,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洗钱骗罪。因为2018年1至4月份,因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关合营(公公)及其家属关磊(丈夫)、关东洋(夫弟)、乔国菊(公婆)等人陆续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中云星还参与了相关违法犯罪事件,故云星对其公公关合营、丈夫关磊等人从事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是明知的。虽该案云星卖车时,关磊等人并未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处罚,但涉黑洗钱罪的明知不要求其涉及的涉黑犯罪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只要明知该组织是有一定规模,经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相关涉黑犯罪查证属实即可。同时有证据证实该两辆货车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关合营有出资,还涉及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故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系黑社会性质犯罪所得的收益,依法应予没收。故云星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云星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云星家属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云星的犯罪性质、涉及数额、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1、被告人云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对被告人云星非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含公安机关已收缴的人民币5万元)。

五、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法院也判决了一大批涉黑恶案件。在对黑恶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同时,铲除其经济基础,打财断血,也是扫黑除恶的一个关键环节。作为涉黑犯罪下游犯罪的洗钱罪,经常因主观是否明知是涉黑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难以界定,往往作为一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降格处理。本案结合公安机关对云星的调查及云星对有组织犯罪的明知情况作为界定云星主观故意的标准,有效解决了在实际操作中洗钱罪难以定罪处罚的问题。

 

联系人 :方城县人民法院  刘锋

18898152758

 

 

 

 

附:云星洗钱罪判决书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豫1322刑初12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云星,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61201612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籍贯河南省方城县,住方城县袁店回族乡竹园村竹园3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8年12月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洗钱犯罪,2019年1月15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8日由方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国举、宋伟河南召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星犯洗钱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庚辰、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云星及其辩护人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云星在明知其丈夫关磊所经营的两辆半挂车豫RR9552号、豫RR9553号涉及关磊等人的多起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该两辆车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刚。2018年11月18日,关磊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云星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云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家人已主动退出赃款5万元,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云星主观上不明知其丈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成员,认定处理的货车系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缺乏证据,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云星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方城县公安局对以关合营为首的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立案侦查。2018年1月9日,被告人云星的丈夫关磊(关合营的儿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中被告人云星参与了其中一起寻衅滋事犯罪。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云星在明知其丈夫关磊所经营的两辆半挂车豫RR9552号、豫RR9553号涉及关磊等人的多起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该两辆车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刚,得款用以还账和生活支出。2018年4月被告人云星外逃,方城县公安局对云星上网追逃。2018年11月18日,关磊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月,被告人云星家属主动向方城县公安局退缴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云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面、到案经过、判决书、车辆信息、转款记录凭证、没收五万元票据、上网追逃表、证人关磊、关合营、王红元、王凯、张群中、刘刚、沙书刚、乔国亮证言,被告人云星供述等。以上证据已经法庭示证、质证,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星明知本案相关货车系其丈夫关磊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收益的情况下进行变卖处置,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洗钱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为2018年1至4月份,因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关合营及其家属关磊、关东洋、乔国菊等人陆续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中云星还参与了相关违法犯罪事件,故云星对其公公关合营、丈夫关磊等人从事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是明知的。本案涉及的两辆货车涉及关磊寻衅滋事犯罪,同时根据被告人云星的证言证实该两辆货车关合营、乔国菊有出资,故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系黑社会性质犯罪所得的收益,依法应予没收。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明知及相关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云星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云星家属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云星的犯罪性质、涉及数额、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云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云星非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含公安机关已收缴的人民币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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