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方城县某建材经营部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保证在某工程承建期间,由方城县某建材经营部供货,后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使用钢材671068元,经方城县某建材经营部多次追要,仍下欠钢材款11068元未支付,方城县某建材经营部无奈将建设公司诉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案件经方城法院审理,判令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方城县某建材营业部支付下欠钢筋款11068元,违约金332.04元,共计11400.04元。2020年3月17日,因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方城县某建材营业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方城法院对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采取线上查控、传统查控及实地调查等调查措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遂法院在第一时间作出裁定,对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扣划措施,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因资金短缺而导致经营得不到保障的方城县某建材经营部雪中送炭,为该民营企业有效复工复产助一臂之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某建材经营部为施工原材料供应企业,此次疫情对建筑行业冲击极大,受疫情影响,建筑行业数月未能开展相关业务,导致公司复工复产资金存在缺口。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方城法院在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尽快实现债权人权益,在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了冻结扣划措施,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帮助申请执行人降低了疫情期间资金紧张问题及复工复产资金需求压力,有效缓解、降低了疫情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冲击。
今年以来,特别是疫情期间,方城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始终坚持能动司法,针对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兑付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坚持公正善意文明执行方式,对面临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审慎采取查扣冻、拍变卖等强制措施,保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快速实现,充分运用执行职能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