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法院企业生产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08 14:22:55


(一)

   2017年9月30日,10月23日和11月2日,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广西桂林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签订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科技公司购买化工公司活性纳米碳酸钙90吨。科技公司使用化工公司活性纳米碳酸钙JS-930产品后,2017年10月24 日,发现胶浆提前固化,整体交联,胶浆报废。科技公司售出产品后,客户反映胶浆整体交联。科技公司查找事故原因,经对使用的JS-930,JS-970,兰花粉体等产品检测,判定JS-930产品水分超标所致。2017年11月11 日,科技公司的总经理张某,销售经理,技术工程师等人与化工公司的经理秦某某对产品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并制作备忘录。经现场检测,产品存在胶浆提前固化,整体交联,胶浆报废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产品损失折合价款为1234496元。原被告为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协商无果,原告科技公司诉至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判决,判令被告广西桂林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17248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某飞依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并通过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桂林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后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在干警多次明理释法下,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一次性将617248元标的额交至法院,此案得以执结。

(二)

   2017年6月25日方城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某飞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方城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受产权人全权委托,将某商博城28号楼商铺8间租赁给被告许某飞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共计36个月。租赁期内租金及运营管理费共计207568元,考虑被告初期经营成本和共同培育市场因素,方城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免收被告部分租金,许某飞应付运营管理费69190元,并约定于2017年6月25日向方城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后被告支付部分运营管理费,下欠8000元至今未付。现方城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进行劝诫、明理释法,在一次次的批评教育下,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将8000元标的额交至法院,案件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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