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下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桂新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庭审并进行互联网远程调解,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余某当庭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2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让当事人过了一个安心的元旦节。
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了方城县中南厂的停车位改造工程,被告余某作为项目经理及实际施工人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建设。2019年9月15日,原告乘坐赵某的两轮摩托车自东向西沿方城县X007线(北鸭线)行驶到中南厂桥东新区某单元门前时,驶入河南某工程建设公司承建的停车场改造工地的路沟内。造成车辆损害、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4日,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责,余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李某不承担责任,赵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河南某工程建设公司、被告余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
考虑到原被告均不在方城县城,距离法庭较远,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承办法官王桂新决定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庭审并进行互联网远程调解。
“既然这个事故已经发生了,双方都应互谅互让。能早点解决纠纷,对大家都有好处。”王桂新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的做调解工作。通过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认真计算赔偿数据,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余某当庭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5000元。原被告同时感谢王桂新法官。原告收到赔偿款后,激动地对王桂新法官说:“王法官,感谢你认真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