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典型案例(三):孙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发布时间:2020-12-28 16:21:58


一、基本案情

    楚某与孙某为侵权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2012)方博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即楚某付款353867元。判决生效后,孙某迟迟未履行义务,楚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方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方城法院依法向孙某送达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孙某拒不按照方城法院要求报告财产和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8月9日,方城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 天,2013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楚某与被执行人孙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某仅按协议履行了100000元后便常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

    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既不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又不按要求申报财产状况,被司法拘留后虽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部分和解协议后,为逃避执行常年在外务工,虽有较高的务工收入,却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院已涉嫌拒执犯罪将该案件移送方城县公安局。2019年9月29日孙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方城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裁判结果

    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有较高的务工收入,却不履行义务,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合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处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案件达成和解后,便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其故意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依法追究孙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惩治了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具有普遍教育意义。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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