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典型案例(二):刘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发布时间:2020-12-28 16:20:38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邢某、刘某份合伙承包郑州国棉四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2018年1月1日,邢某、刘某决定散伙。经结算,被告刘某向邢某出具了《散伙协议还款计划书》,刘某应退还给邢某投资款2814000元,同时承诺于2018年7月10日归还20万元,后因刘某未按约定归还拖欠投资款,邢某向方城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法院审理,判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邢某清偿欠款2814000元。判决生效后,因刘某迟迟未履行义务,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方城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刘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以来,被执行人刘某在郑州市等地承揽或与他人合伙承揽建筑工程,其银行账户一直有资金汇入,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是拒不申报财产、不积极履行义务,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院已涉嫌拒执犯罪将该案件移送方城县公安局。2019年9月20日,刘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方城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逃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当其罚。该案再次印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的违法犯罪行为,都终将难逃刑罚的制裁。尊重司法、重信守诺,才是每个公民应当自觉遵循的良好风尚。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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