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笔者在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获悉,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用活财产变价措施,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确立的“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可以准许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规定,依法用活财产变价措施,准予第三人以流拍价买受拍品,成功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大程度的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网拍流拍后,第三人以流拍价买受拍品确认成交在方城县法院尚属首例。
原来,在方城县某典当公司申请执行杨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无力筹措大额现金,遂法院依法对其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两次拍卖均以流拍告终,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接受以物抵债,导致案件陷入“僵局”。房产变卖流拍后,一案外人向法院咨询该标的物是否还可以进行购买,使得本案的执行重见曙光。
在执行干警张博了解到一名案外人有购房需求后,便当起了“房产中介”,他希望可以通过这位“潜在客户”给案件的执行增加一点希望。功夫不负有人心,4月29日,在执行干警的沟通联系下,这名有购房意向的案外人来到法院,详细了解了房屋的现状,执行干警张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意见》第9条第4项的规定向其作了释明,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了购买申请书,申请以流拍价格33万元购买此房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规定,且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均无异议,可予准许。5月14日,案外人将房屋购买款直接缴纳到法院执行专户,执行干警及时审核并作出解除房屋查封的裁定,案外人在解除查封后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拿到了房产钥匙。至此,法院运用善意执行理念,在拍卖房产流拍后,通过与有购买意向者多次洽谈,最终将查封房产变卖,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允许第三人在流拍后直接以流拍价购买拍品,让法院能够在资产处置陷入僵局时有效盘活资产,促进资源再分配,化解案件当事人债务纠纷,丰富了财产处置方式,提升了财产处置效率。在本案中,该种资产处置方式,得到了债权人、被执行人及最终买受人的一致认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