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20 09:37:30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处于身心正在发育的特殊阶段,他们的权益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予以特别的保护。对未成年人实行刑事法律上的特别保护是对未成年人实行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对于刑事法律规范的理解需要一个过程,他们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与犯罪有关的行为能力,失足未成年的不良行为能够得到矫正,这是我们对未成年实行刑事法律保护的生理学和社会学基础。长期以来,国际社会致力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将其作为世界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本文结合我院办理我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际,通过总结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特点、原因以及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行规定和不足,提出对目前工作的启示。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透视

   2010年以来我院共审理57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涉案未成年人65人,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很多未成年人经受不住社会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的诱惑,年少轻狂,逐渐偏离了他们原本的学习和生活轨迹,走上了的犯罪道路。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年龄小,家庭情况特殊

   从数据上来看,犯罪年龄有年轻化趋势。而且这些未成年人大多数家庭情况特殊,父母离异、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情况普遍。

    2、犯罪类型多元,涉毒案件增多

   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突破了以往的以盗窃、抢劫为主,呈现多元化特点,聚众斗殴、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绑架、故意杀人等案件增多。另外,许多案件的涉案未成年人有网瘾和毒瘾,网络上的严重暴力影响和毒瘾催生了不少未成年人结伙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3、法律知识缺乏,团伙型犯罪增多

    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看,一方面,涉案人员生活轨迹类似,他们经常以村街、小区、学校、工厂、网吧、游戏厅等相同生活、工作和娱乐区域为特征形成一个个小团体,他们有着类似的生活方式,长期相互交往,互相感染,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金钱观上容易达成一定的共识,钱权虚荣心强,攀比思想深厚,一味追求物质上的需要和满足,为了达到一定的享乐目的,导致结伙作案。另一方面,部分未成年人在思想上意识上,对法律没有形成敬畏感,基本没有任何法律知识,出于所谓的“义气”、“朋友有难鼎力相助”而参与犯罪活动,值得我们深思。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开始腐蚀未成年人的思想,伴随出现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等偏激倾向。青少年正处于三观的形成阶段,他们的学习能力强,习惯养成快,思想容易被左右,再加上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一不留神便会走上歧途。

   1、来自朋友圈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交友不当,择友不准。容易在社会上认识一些有违法犯罪劣迹或别有用心的人,他们相对头脑简单,容易被引诱和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根据司法部组织的调查,少年犯中经常接触有违法犯罪的同学或朋友的比例为68.17%,这就突出反映了不良交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之大。再者,方城县地处中原,未成年人闲暇生活的空间小,形式单调。一些未成年人闲暇时间出入一些不该去的地方,比如:KTV、网吧、桑拿按摩房等,接触到不健康的事物和人,容易被迷惑,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2、对社会的压力逃避。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人才市场需求有限,到处都是大学生,在未成年人身边有很多亲戚和朋友都是大学毕业生,这些大学毕业生有的仅有文凭没有实际工作能力,不能吃苦,还碍于面子不愿屈就等等因为种种原因找不到工作,无形地影响了未成年人上学的兴趣,他们逐渐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从而辍学,他们很早就步入了社会,但因为没有文凭,没有技术,就业困难,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无所事事,三一群两一伙,长久发展走上犯罪道路。

   3、网络带来的负面效应。一些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直观地灌输到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思想和法律意识中。一切向钱看、唯利是图等不正当观念经过网络的迅速传播,使这些错误思想和价值取向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未成年人的大脑,对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4、家庭关爱和学校教育的缺失。方城县地处中原,多数年轻父母外出务工,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久而久之,使孩子孤独、自闭、自卑以至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引诱、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有些家庭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打架,给未成年的孩子造成了感情伤害和心理阴影。还有些家庭,溺爱孩子,对孩子视若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育,娇生惯养,日积月累,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

学校方面来看,虽然近些年已经加大了普法教育的力度,但是效果还是不明显。有我们学校在普法教育上的重视不够,也有方法和手段的不合理。未成年人的年龄跨度大,不同的年龄阶段接受能力和兴趣范围也不同,学校用成年人的方法去给孩子们灌输法律,有时候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规定和不足

(一)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规定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不断的修改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的处理机制。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 

1、办案人员方面

   明确规定“办案人员专业化”。这就要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一要求与联合国司法准则是一致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较完善的美国也确立了少年司法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二元分离, 确保身心不同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理应得到的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司法处遇的制度。另外,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为16岁以下的无人抚养儿童、被遗弃儿童和罪错儿童。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违法犯罪, 也只是少年罪错而不是犯罪, 应当由少年法院管辖处理;少年法院管辖的案件还包括无人抚养、被遗弃的未成年人案件。

2、诉讼权利保护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新刑诉法将法律援助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将义务机关扩大到公检法机关。能更好的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需要的法律帮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并与成年人分别处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减少关押带来的弊端,使未成年人能顺利回归社会。三是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成“应当通知”,并扩大了到场人的范围。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沟通,还可以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合适进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案件处理机制方面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行社会调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进行社会调查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还可以促使其认罪悔改。社会调查报告还是侦查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考量依据。 

4、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方面

    该项制度在域外较早适用,美国在涉案少年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主要采用“前科封存制”。不仅少年法院的审理过程不对公众开放,涉案少年的姓名不对外公开,而且相关资料要被封存。有些州规定,当涉案少年的矫治、处罚结束后,其相关案情资料要被销毁。这种制度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其个人今后的发展及整个人生道路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也在新的刑诉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考虑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良影响,消除对其今后生活和工作中的不良记录,给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机会,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社会长久稳定。

(二)我国现行制度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不足

     在刑法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坚持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能要照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定罪、量刑、行刑方面都不能等同于成年人,然而现行刑法在这些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1、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化体系

    我国当前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个社会不同组织协同参与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矫正体系。社会组成部分的多元化和社会组织的专业化,使得社会协同共治显得尤为重要,应该合理的将一些教育和矫正监督等外部工作交由专业性的组织来共管,方能提高效率。对青少年来讲,时间和效率对他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被成功教育的概率与时间成反比,所以尽快探索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化体系迫在眉睫。

    美国的少年犯罪案件分流处置机制为我们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分流处置是指将原本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的进行处理的少年, 以社会化的处理方式代替之。这主要是为了对少年减少司法干预, 保护未成年人以免他们被贴上标签, 打上烙印, 继续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美国的分流计划有:以社区为基础的分流计划。这是社区对于有偏差的未成年人的帮助计划, 通过社区的帮助, 偏差少年可以避免进一步的不良滑落, 而不用司法干预。以警察为基础的分流计划。当未成年人涉案到了警察局, 警察局要从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 尽力将涉案未成年人转送社区、福利处理, 进入司法程序是万不得已之事。以法院为基础的分流计划。检察官在起诉前, 法官在判决前,力图以社会化处理为目标, 采取诸如暂缓起诉、暂缓判决、暂缓执行等方式、制度, 尽量减少司法干预。

    另外,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目的是康复而不是惩罚, 排除了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刑罚惩罚的目的, 按照“少年最大利益原则”进行福利性干预。在此基础上美国建立了观察保护制度。鉴于少年违法犯罪是因环境的不良影响、受虐待、受忽视的结果, 必须对少年生活的社会背景进行调查, 找出其罪错的原因, 法庭审理后, 观察保护官员要负责照顾看管少年。我国已经有很多高校和法律援助机构开展了一些尝试,从效果上来看是比较好的。但是由于制度上的空白,这些尝试也仅仅是个例,从政策、资金、机制等方面都没有相应的支撑。

    2、定罪过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

    非犯罪化,是指对于那些虽然符合刑法规定,但情节轻微,没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能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就不作为犯罪。从司法理念上看,域外的少年法院是在少年最大利益原则之下,对罪错少年实施的保护性、福利性司法干预,它所追求的目标是对罪错少年的恢复与矫治,这与传统刑事司法的惩罚性理念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它所使用的司法概念上。刑事法院的“被告人”在少年法院叫作“被申请人”,“审判”在少年法院叫作“听证”,“罪犯”在少年法院叫作“罪错少年”,“量刑”在少年法院叫作“安置”,等等。这种看似只从语言上的区别对待,实质上是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非犯罪化对待。

比对现行刑法的这一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1、2款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可以成为八大罪的犯罪主体,未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主体。由此可见,八种恶性犯罪对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定罪方面等同于成年人,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也没有体现从宽的政策。虽然2006年1月份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了可以不认为其犯罪的几种情形,弥补了刑法法条里的许多不足,但远远还不够。总之,在定罪方面,要尽力贯彻好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非犯罪化政策,立法上应规定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并予以明确界定。

3、量刑过程中的减免处罚政策

    除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外,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方面,刑法中就没有其他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麻烦,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缓刑规定,免予刑罚处罚规定,自首和立功方面。

    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是量刑过程中减免处罚政策的一大表现。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容易偏离生活正常轨道走向犯罪,但也容易认识错误改造自新,因此,缓刑的适用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及重新回归社会的作用更为显著。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精神,对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只要符合刑法第72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一般都应适用缓刑。这样做,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可以避免和防止在监狱或劳改场所的交叉感染,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但是,在如何判定未成年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在掌握未成年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时,刑法并没有作出有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未成年人可塑性大,正因为这点,才要求法律对其给予特别保护。

   对未成年人免于刑罚处罚是量刑过程中减免处罚政策的另一表现。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的认知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成年人而言有所减弱,其法律上的可责难性小,因此,基于主体年龄的因素,可以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

   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既然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免予处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免除处罚,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没有涵盖免予处罚这一原则。这也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立法保护在量刑方面不够完善的地方。

    4、行刑过程中的从宽处理政策方面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三大原则之一。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相对应的是执行刑罚人人平等。罪行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改造难易不同而给予差别处理,这是行刑中的应有之义。但由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改造难易程序明显不同于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给予区别对待,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精神,这不违反行刑人人平等的原则。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诠释了司法公正的精神。我国刑法中对这种区别的待遇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减刑、假释的规定中,也没有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应该放宽。

5、刑罚执行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我国目前主要依靠少管所和社区矫正对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一方面形式不够灵活,另一方面容易发生少年犯与社会的断层,无法很好的融入社会。美国的少年矫正有专门的机构执行, 严禁和成年人混管混押, 这点与我国是相同的,但是执行方式多以社会化的非机构方式进行。少年犯接受管教的机构场所有五种,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犯罪的少年犯。分别为:少年拘留所、感化院、群体家庭、收养家庭和少年监狱。根据洛杉矶少年法庭的统计数据显示,通过感化院、群体家庭和收养家庭进行教养的占60%,而通过少年监狱进行教养的占23%。通过收养家庭和群体家庭等方式对少年犯进行心理、生理的全方位教育感化,更能使这些误入歧途的孩子融入社会,不能形成与社会的鸿沟,有利于其进一步成长。

    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

鉴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应当专门化,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量刑上尽量轻刑化,能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最大程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今后继续学习,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一)成立少年审判庭,与成人审判二元分离

    少年审判的特殊性要求配置专业性的审判机构。指定专人来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治理未成年犯罪有积极作用。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身体和心理特点使得对他们的审判处理要严格区分与成人,教育和感化应该作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首要原则,专门化的帮教工作、心理疏导工作以及关爱工作需要专门队伍开展。所以,我们会尽快促成院内少年审判庭的建立。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对此,相应的配套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目前,我市中院及一些其他基层法院已经成立了少年审判庭,效果良好,我们接下来也会借鉴先进经验,统筹院内实际,着手少年审判庭的筹建。选调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知识面广并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审判事业,且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专业化法官,为成立少年审判庭提供人员上的保障。

(二)强化温情审判,保障合法权益

     注重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程序上不搞简化、不走过场,对于未聘请辩护律师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进一步强化未成年犯罪案件审理的效果,强化“温情审判”,坚持撤去生硬的审判台,将庭审挪到气氛融洽的圆桌会议室。合议庭选配有耐心、有爱心的女法官、老法官,减少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抵触心理,突出教育、感化、关怀的成分。对一些典型案件主动邀请县关工委、检察院、公安局、学校老师、学生家属、街道干部等人员参加召开帮教会,共同了解他们学习生活情况,分析失足的原因,找出改造的方向。

(三)搞好校园普法,参与社会管理

    中小学校是法院维权工作的关爱基地。我们将持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每年的12·4公众开放日活动和学生模拟审判活动。落实推进“一校一法官”制度,现已将35名联校法官的照片、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在各中学公示。继续组织在职法官和“五老”在学校进行普法宣讲,实施“开学第一堂法制课”工程,选在春期和秋期开学的黄金时期,适时为学校送去形式多样的法制课。

(四)做好前后延伸,关爱特殊群体

    进一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使他们早日融入社会,真诚悔罪并能够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坚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前调查和审后回访。落实关工委成员与少年审判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前深入未成年被告人住地,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前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人格特征、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情况,形成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并制定出个案审理方案,使案件的审判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回访工作,定期了解未成年人犯的改造及禁止令执行的实际情况,最大程度的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下一代是民族的脊梁。我们将进一步把握思想道德教育主线,学习借鉴域外及国内地区有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立足审判职能,爱心多维延伸,扎实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创新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管理,促进青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c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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